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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成因

2015年12月,e租宝事件等以金融创新为名行庞氏骗局之实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从外因看,互联网金融无序发展源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推动互联网金融的过度渗透,互联网对舆论的塑造与掌控导致监管放任;从内因看,互联网金融风险源于“谁的孩子谁抱走”的金融压抑式监管理念、缺乏全局性穿透式风险监控的监管机制和画地为牢式分业监管体制。内外因叠加,互联网金融风险在当前呈燎原之势,在今后仍将此起彼伏。

一、互联网企业对金融的渗透是风险具有系统性的外因

技术发展和规避监管是金融创新基本动力,我国互联网金融在技术上得益于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移动互联网终端的极大普及。恰如核武器破坏力取决于其当量,e租宝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说明,风险的系统性取决于交易额。近年来,互联网企业对金融业的快速渗透造成了三大后果:一是其速生性导致潜在风险的全局性和系统性,使非法集资范围远非十年前的标会、抬会等社区内地下钱庄可比。二是互联网企业以大数据为噱头,以“羊毛出在猪身上,狗熊埋单”的所谓互联网思维作标榜,使投资者更容易陷入庞氏骗局。三是互联网金融的舆论引导能力使监管者处于道德洼地,基于伤及创新、危及普惠的投鼠忌器心理,难以对所谓新型融资行为实施严格监管。

(一)互联网技术发展引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系统性

从本质看,自1637年荷兰郁金香泡沫、1720年英国南海泡沫到我国上世纪90年代的广东恩平账外经营、河北孙大午非法集资事件,以及当前的e租宝事件,都是庞氏骗局在不同阶段以不同形式的现实表现。问题在于,风险的系统性和破坏性取决于集资范围和规模。当前,P2P网贷、股权众筹和第三方支付的金融交易遍布全国,一旦发生风险,已非不跨越社区的地下钱庄等非法集资可比。究其原因,在于非法集资披上了互联网金融外衣,跨区域筹资横行。

从统计数据看,根据网贷之家发布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年11月月报》,截至2015年11月,我国已有3769家P2P网贷平台,问题平台1157家。累计成交金额12314.73亿元。2015年问题平台涉及投资者15.7万人,涉及贷款余额82.7亿元;11月单月跑路平台64家,自融、拆标、资金池等问题频发。据零壹研究院统计,2015年9月底共有338家众筹平台,288家仍正常运行,43家停运。作为互联网理财的龙头,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在2015年11月底已逾6000亿元,有效账户数达1.03亿。

的确,互联网通信技术通过“去网点化”大幅降低了金融服务边际成本和准入门槛,互联网金融平台“平民为王、规模制胜”,使金融服务普及性和覆盖面大幅提高。但是,大量缺乏金融常识和风险意识的投资者得以参与金融市场,在金融压抑背景下获得比传统储蓄(投资)方式更高的收益率。e租宝短短1年涉案金额和人数就如此巨大;此类投资者缺乏基本的风险判断与承担能力,事前投资只顾收益不顾风险,事后风险爆发就要求政府兜底。

(二)互联网思维麻痹了公众的风险自控意识和社会预期

从投资者角度看,移动互联技术使人类社会进入自媒体时代,网站、微信、微博等在互联网金融快速扩张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高收益理财投资信息和有意无意忽视风险的广告宣传经其不断渲染,使公众误以为人人都可以办金融,在天边存在某个高回报项目。金融参与意识泛化而金融风险意识钝化,使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其发展过程中就天然酝酿风险和危机。

互联网金融平台看,所谓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应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社会预期,使互联网金融平台认为新的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取代内控,使投资者甚至监管部门也认为基于新的数据分析技术的互联网金融投资,信用风险可以很低。而实际情况是,金融监管乃至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应用才刚刚起步,标准化和安全可控要求还未实现。至今无任何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手段足以取代传统风险管理模型。

(三)互联网企业对舆论的系统重要性影响力决定了金融监管者投鼠忌器

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归属互联网公司,具有较强的舆论引导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一是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等互联网巨头积极布局金融产业,其基于网络媒体对社会舆论构成巨大影响力,可以说具有舆论上的系统重要性,其挟金融创新之号召,以普惠金融作标榜,对普通公众具有道德感召力,倾向于与监管当局展开舆论战,在中国人民银行早期规范第三方支付账户监管过程中,以及P2P互联网平台发展过程中,这一情况都持续出现。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络信息技术开发能力和创新意识较强,在监管与创新“猫和老鼠”的游戏中,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的各种投资工具及其宣传往往超出监管者的信息范围。例如,云南泛亚风险事件中广为宣传的“国家应控制稀有金融(如铟)定价权”,占领了道德和舆论高地,监管者对该类金属的信息几乎为零,无从识别和管理风险。

二、监管理念、机制和体制是风险频发的内因

金融市场发展角度看,作为新兴业态,互联网金融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从近期风险频发的根源看,过时、错误的监管理念、机制和体制既造就了这一行业的整体高风险性,还通过高融资成本引致互联网金融风险向传统金融领域的蔓延。

(一)“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监管理念催生了互联网金融过度发展和风险积聚

我国现行“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封建割据色彩浓厚,银证保分业监管,虽然能比较有效控制各自行业内的风险,但是,在实体经济综合经营要求加强、金融创新加剧背景下,其体制内金融压抑、体制外监管失控和体制内外套利寻租诸种弊端必然日益凸显。

一是“谁的孩子谁抱走”导致了严重的金融压抑。为避免承担风险责任,各监管部门采取“少生孩子”的严准入管制,抑制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至今仅有微众、网商、民商等5家民营银行业机构开业,而正规直接融资市场上的注册制改革一直未能真正实行,社会投融资被逼入地下,金融“三乱”猖獗,体制外民间融资规模庞大。此外,在实体经济对金融综合经营需求日益加强背景下,体制内综合经营在分业监管格局下难以实现,互联网作为金融综合经营的低成本拓展方式迅速发展。

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导致了严重的监管失控。监管部门把非自身批设的新兴金融业态与业务当作“别人的孩子”,既然无需负责“抱走”,则听之任之。民间理财、线上投融资、地下钱庄、各类地方性资产交易平台蜂拥而起。各类非法集资及其大规模广告宣传处于无监管状态。

三是“谁的孩子谁抱走”导致了严重的套利寻租。社会资本认识到,是孩子就有奶吃,开动脑筋以准金融形式寻租。“余额宝”类产品(如腾讯理财通等)名为创新,实为食利,在低息个人存款和高息协议存款间套利,既未扩大此类机构自身面向实体投资,反而刺激该行业金融资源体内循环,还推高了传统金融机构和实体融资成本。

(二)“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分段监管机制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对整个社会融资链条的重构

互联网金融平台搭建起了从大量小额投资人到高风险非标金融资产的复杂融资链条,通过其信用和信息中介职能,贯穿小微投资者和各类型金融机构,衍生出结构复杂的综合性金融产品。作为事实上的影子银行,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分段监管框架下,却无需接受任何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从而酝酿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一是单个环节的合规性与整体风险性的矛盾凸显。以积小成大的宝类产品为例,从最基础的小额存款,通过集腋成裘,演变为信托、场外配资等劣后或非标资产,在“各管一段”的“铁路警察”看来,每个环节都是合法的整个社会融资链条,从整体上看却不符合信息披露与风险承担相对称的原则,最终使小存款人持有了不符合其风险偏好的产品。具体地,在最近引起重视的“定向委托投资业务”中,互联网平台汇集大量普通投资者的小额资金,再以与其关联的资管公司名义,通过投资私募类专项资管计划,最终投资于非标信贷资产。证监会只管基金公司的专项资管计划备案登记,从其角度看资管公司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不要求基金公司确保终端投资者符合私募投资条件;而在信息传递和风险转换环节发挥关键作用的P2P平台及(与其关联的)资管公司,竟也无需接受银监会的风险监管(按目前规定,P2P平台要求按照纯粹信息中介规范),这就使得整体社会融资链条中出现了巨大的风险漏洞。

二是监管分段与穿透式监管需求的矛盾凸显。对现有监管分工对任何其他监管者实施穿透式监管持拒绝态度,或不愿进入其他监管者辖区,整个融资链条的穿透式监管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换穿不同的“马甲”,在各个监管辖区缝隙间自如穿行,游刃有余。互联网金融以其交易中介把基金、证券、信托、银行等各类机构贯穿于统一的风险链条。

(三)基础设施割裂、宏观审慎与救助手段缺失的监管体制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缺乏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根源

一是互联网金融快速成长阶段,缺乏金融综合统计和统一的金融权益登记、结算系统,导致了监管部门无法有效实现对风险源、风险演化和损失程度的识别与估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缺乏宏观审慎管理,导致在实体经济下行阶段,各类高回报金融产品在各个平台大行其道。三是明示性救助机制缺失使社会普遍存在刚性兑付和政府兜底预期,道德风险在投资者、监管者间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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