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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服务过渡到政策倡导――中国民间组织通过社会发展工作影响制度建设

        (续上期)

         回顾以北京为基地的民间组织的发展,中国民间组织日益成熟是不争的事实。

可被看作是第二波具有人文主义、以社区为基地的民间组织先锋,与第一波中国环保积极参与者不同,这些“社群主义的提倡者不像环保论者致力于把社会返回到自然状态,而是追求一个良好社会。”

登记或没有登记的民间机构,还是有潜力去影响政府治理模式,使政治机构变得更加包容并迫使其承担更多对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回顾以北京为基地的民间组织的发展,中国民间组织日益成熟是不争的事实。在德国国际交流中心的支持下,以阿登纳基金会(德国著名的一个政治基金会)的名义,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于2005年12月19日至20 日在北京举办了为期两天的题为“公众参与发展基层民主”的中德非政府组织对话论坛2 。在经过长达一年的公民社会在国家变革中的作用的争论之后,该研讨会变成了信息交流和相互学习的一个很好平台。

        在中德两国民间组织面临“动员挑战”(mobilization challenge)问题的时候,中国第二代民间组织在议程确定和政策倡导工作方面明显取得很大的进步。不管是在援助农民工、贫困人群或法律援助方面还是在社会发展工作方面,中国民间组织的实力不断得到增强。民间组织逐渐突显出以下几个共同点: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者比以往更愿意开放地讨论和批评体制瓶颈;不同的民间组织通过精诚合作来培养相互的支持网络;民间组织的改革者们勇于提出关于公共政策问题方面的解决方案3 。中国的民间组织如社区参与行动、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和阳光宪政研究中心等可被看作是第二波具有人文主义、以社区为基地的民间组织先锋,它们毫不畏惧探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实际上是从事政策倡导工作的战略家和改革家。他们另外一大特色是提倡“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与第一波中国环保积极参与者不同,这些“社群主义的提倡者不像环保论者致力于把社会返回到自然状态,而是追求一个良好社会。”4

        虽然民间组织的领袖们对良好社会的期待不尽相同,但随着其关注的重点由环保转向社会政治问题,他们都倾向于深入探讨行政体制改革的问题。宁愿谈及行政改革,也不愿涉及实质上的政治改革,民间组织积极参与者更加倾向于抓住机遇来改革以使政府和市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平等,更加注重于启动实验项目来做好制度创新。改革措施(如在浙江省温岭市举办的民主恳谈会)被赞扬为在社区事务中公众参与的新方式5。其它“大群体组织技巧”(big group interventions),如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展望未来论坛”(Future Search Conference),将被上述民间组织于2006年介绍到中国来。

        中国政府进行城市社区建设为中国的民间组织打开了一扇窗,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影响城市管理制度的机会6。中央领导一直呼吁加强执政党的行政管理能力,但同时也提倡社区的民主自治。这些看起来互相矛盾的目标在最近的呼吁中被总结为建设“和谐社会”。这个口号给市民以空前的机会去主张其公民权利,并通过建立地区协会来增强他们的自治能力。然而,目前的城市政府机构实际上是从各个层次上对机构自我治理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有自我治理权的居民委员会和权限相对小的社区办公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的。另外,西方批评家指出中国城市传统的基本主体“单位”正逐渐地转变成为一个封闭的社区,而不大可能会与一个开放的、多元化的社会进行融合7。这样的趋势势必会导致国家与社会粘带关系的持续,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短期内不会发生太明显的改变。

        中国现代化进行过程中产生了显著的变化:目前的中国政府看起来像是因社会发展牵引被动前行,而不是积极地向前发展。只要中国民间组织能对制度创新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它们就能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虽然现在政府正在努力将中国政治机构化,但是传统的操控机制(如大规模群众运动)依然占主导地位。中国政府直到现在重点放在行政改革,对于政治改革可能感到时机尚不成熟,所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依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在地方层面上,行政部门逐渐从对群众的管制转变成为对群众的管理。随着操控手段的不断增加和经验的不断完善,地方干部常常通过利用民间组织来达到从上至下执行的政治目标。这就是说传统上系统化的、从上至下的政府操控方式仅仅吸纳了平行方向的联系,给从下至上的动议仅以有限的空间。一方面是政府必须与人合作,另一方面地方上执行者与商界的利益相近,而商界在与政府合作的过程中也在追求经济上的回报。因为没有什么可以拿得出手的,登记过或还没有登记的民间组织被迫剑走偏锋,试图给政府施加尽可能多的影响,而不危及自己组织的自治。但是它们还是有潜力去影响政府治理模式,使政治机构变得更加包容并迫使其承担更多对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国际捐助组织需要仔细地检查其支持项目的延伸,不应该忽略民间组织本身是否健康发展,而只是利用民间组织来作为达到他们自己目的的手段。” 外部行为人该充分考虑自己的优先级,与中国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领域的各个合作伙伴一起争取更大的共同空间。

        回到文中一开始谈及的不要将中国民间组织及其领导人一概而论,本文作者认为想要进入支持中国公民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外部行为人,应该借鉴朱莉娅·本特利以下的建议。朱莉娅·本特利曾担任加拿大国际开发署公民社会项目协调人,以及温洛克(一个美国非赢利组织)民间组织能力建设项目经理。(编者注:该项目业已结束)她提醒到:“国际捐助组织需要仔细地检查其支持项目的延伸,不应该忽略民间组织本身是否健康发展,而只是利用民间组织来作为达到他们自己目的的手段。”8 外部行为人(如多/双边机构、执行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外国基金会)应该充分考虑自己的优先级,与中国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领域的各个合作伙伴一起争取更大的共同空间。

        最好通过东/西方哲学体系和行为方式的标准化融合来达到“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要将着重点放在自由的政治思想和政治概念上,与此同时也要认识到与传统的社群主义相适应的必要性。传统的社群主义强调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在另外一方面,应该坚决摒弃极权主义的推动方式(比如不包容的、从上至下的掌控机制),因为这种机制不可能生产出有意义的产出和成果并带来任何影响。

        多/双边机构和执行机构可以建议中央机构采取开放式的结构,并分散其计划程序,以便吸纳非国家机构(如民间组织)进入政治形成过程。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外国基金会可以致力于提高国家机构和中国民间组织在各自领域的合作能力9。这就需要加强对发展项目的技术和财政支持以及对民间组织的直接或间接投入。这种具有两面性的做法最有可能在中国促进一个具有兼容性的参与式发展,将从上至下的政府改革措施与从下至上的公民社会措施结合在一起。■ 

 

注释:

1 本文作者是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国际顾问。

2 阿登纳基金会, 研讨会: 用公众参与来发展草根民主. 中国和德国菲政府组织的对话论坛, 可在网上下载: http://www.kas.de/proj/home/events/37/2/veranstaltung_id-18632/ (下载于2006年2月25日)

3 在2005年12月19日召开的“用公众参与来发展草根民主”研讨会上李立亚的演讲:“在促进公众参与过程中中国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的作用和功能”

4 Amitai Etzioni, The Communitarian Reader.超越本质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牛津2004年),第1页

5 穆亦非(编辑), 民主恳谈. 温岭人的创造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5年).

6中国发展简报, 中国地区开发和城市的政治改革(作者Jim Derleth), 2002年10月, 可在网页上下载: 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com/node/159 (下载于2006年2月 25日)

7 David Bray, 中国城市的社会空间和管理. 单位体制的起源和改革(斯坦福大学出版社,斯坦福 2005年), 第193页    8 Julia Greenwood Bentley, 国际上对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支持, 哈弗亚洲季刊, 2003年冬季, 第19页

9芬兰外交部, 民主支持的战略思考. 民主手册,芬兰对外发展合作中的人权和优良管理的支持(赫尔辛基, 2001年), 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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