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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新规可能对国内NGO形成困扰

 

3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对国内各类机构接受和进行国际捐赠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新规可能对接受国际捐赠的NGO形成很大的困扰。

 

文件规定,境内机构须开设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开支,并向银行提交相关文件后方可办理外汇入账。不同类型的机构,办理手续的要求不同。被纳入规范的接受国际捐赠机构大致包括以下四类:1. 企业; 3.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4. 其他境内机构

 

1、境内企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2、 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接受境外捐赠,只要求提交申请书办理。

 

3、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申请书、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与境内受赠方之间的捐赠协议。不要求对捐赠协议进行公证。

 

4.以上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向银行提交申请书;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这部分机构大概包括民政登记的NGO和宗教机构在内。

 

文件对宗教团体接受捐赠做了特别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

 

相比之下,县以上(含)国家机关、被该通知列入名单的免登记或不登记的部分团体,在程序上最为宽松便利。

 

新的规定对加强国家外汇收支管理的有序运行而言,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该规定的出台,对涉及到的NGO而言却是猝不及防。

 

3月5日,一家工商登记的NGO正好有一小笔外汇捐助到账,按照往常的做法前往银行结汇提现的时候,吃了个闭门羹。问题出在银行要求提交经过公证的捐款协议。这家机构打电话联系几家公证处,要么说没有先例,不知道怎么搞,要么说要求捐助方到场才能办理:要捐赠方为了一小笔捐助从国外来现场公证,显然并不现实。结果,这家组织拿着捐赠协议原件和自己的营业执照,却只能两眼一抹黑。

 

在中国有相当数量的本土组织接受国际捐赠,从事公益服务或政策倡导活动,对推动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社会公平和法治进步,推动环保和美好生活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政府专门针对这部分资金出台新规,可见政府也认识到它们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但这项对公益领域和NGO将产生较大影响的规定,出台前却并没有围绕其可操作性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没有接受过NGO的相关咨询,缺乏足够的公开性。出台后涉及的部门和机构间也缺乏相应的协调,也没有进行广泛的告知。

 

加强捐赠性的外汇收支管理无可厚非,但新规的出台,由于自我中心的部门立法色彩,将使大量的接受国际捐赠的NGO遭遇困扰。不知道在未来还会有多少NGO会“触雷”,在这些程序面前碰壁。相关部门应当检讨这方面的疏漏之处,认真改进公共服务的效率,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国内的NGO也需要尽早通读新规文本,主动和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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