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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 (试行)》解读

导言

 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应该怎么办?今天,民政部出台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回应。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投诉?向谁投诉?投诉结果如何获悉?本刊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大家关注的问题予以解读。 

 

       民政部分别于2000年和2012年发布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44号),对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有序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但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执法形势的变化,社会公众对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投诉举报尚无统一规定,各地对此项工作理解不一,处理不同,给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造成不便,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权威,有的还引发了行政诉讼案件。今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和中央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提出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为此,民政部根据《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央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登记管理机关行政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19条,对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适用主体、范围、管辖、基本原则、具体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主体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法》适用范围为登记管理机关对两类违法情形投诉举报的接受和处理,一是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需要说明的是,《办法》虽未对慈善组织投诉举报进行特别规定,但由于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属性,而非独立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存在形式仍然是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一种。因此,《办法》要求同样适用于对慈善组织投诉举报的受理。

 

第二,明确了投诉举报管辖。

       《办法》对两类违法情形的投诉举报管辖分别作出了规定。

1:

       一是受理和查处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向该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移交,或者告知投诉举报人该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并建议其向该机关投诉举报。  

2:

       二是受理和查处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办理,即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旗)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到投诉举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办法》判断其是否具有管辖权,对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要按规定及时受理和查处;对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要根据投诉举报人所提交的材料情况,向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移交,或者告知投诉举报人该机关名称,建议其向该机关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的,则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按照方便办案的原则,由该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相关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三,明确了投诉举报渠道与材料保存。

 

       《办法》要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包括电话、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鉴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力量和执法条件不同,实施中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收到投诉举报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存投诉举报的原始材料,以便后续调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对于原始材料的保存,一方面要尽可能保存其完整性,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做任何文字修改。另一方面,为方便调查,可视情况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建议其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

 

第四,明确了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办法》规定对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投诉举报,方可受理:一是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要求投诉举报人提供被投诉举报社会组织的名称、住所、电话等信息,且信息应具体、详实,以便于登记管理机关准确确定调查对象,及时开展有效的查处工作;二是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事实、证据或者明确线索。要求投诉举报人所陈述的具体事实、提交的证据或者线索,可以反映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危害后果等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据此初步判定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种类;三是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范围。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自身的法定职责,判断对投诉举报是否具有监管权限,只有对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才可受理,如属公安、工商、税务等其它部门的职责范围,则不可越权受理;四是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接到投诉举报的登记管理机关要判断其是否具有管辖权,即投诉举报的社会组织是否在本机关登记或者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发生地是否为本机关管辖范围。

       结合受理条件,《办法》规定对四种情形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一是不符合上述四个受理条件之一的;二是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这种情形无需再次受理,做好与举报人的沟通解释工作即可;三是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如举报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劳动纠纷等事项,举报人应当依法按法定途径解决;四是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各地可以根据《办法》及执法实践,对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作出合理界定。

        《办法》强调,如果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内容,予以受理,对属于不应受理情形的内容,不予受理;如果投诉举报已受理,并开始调查后,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告知其之前的投诉举报已经受理,正在调查处理中。

 

第五,明确了受理后的调查处理。

      受理投诉举报后,《办法》要求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告知举报人,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以下情形例外:举报人身份信息不详,无法确认告知对象;联系方式不详,无法联系举报人;处理结果需保密,不能告知举报人。对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调查核实过程中,如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不能以罚代刑,而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明确了不予受理的后续处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为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不能仅对投诉举报材料存档保存,而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对于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告知举报人该机关名称;对于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范围的,能够确定主管部门的,应当及时移交该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该部门名称,不能确定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其中,投诉举报事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办法》是落实中央工作要求和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配套政策,也是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新的重要制度,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规定,准确把握要求,切实贯彻落实。要全面掌握投诉举报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认定以及受理后和不予受理的处理方式,切实保障投诉举报人的权利;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投诉举报奖励机制。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社会组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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