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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是否可以不列参考文献?

按:最近几日,在网上有不少有关学术论文是否可不列参考文献的讨论,以下是笔者对这个问题的大体看法。

参考文献的唯一作用是为了方便读者阅读文章本身,方便读者知道该论文所研究问题的来龙去脉(当然,在研究阶段和论文撰写阶段,文献综述和列参考文献也会起到便于作者自己梳理清楚自己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意义的作用)。如果该论文本身在论述上是足够自成体系的,不写参考文献,不引用参考文献,自己就足以把自己所研究的问题说得足够清楚,同时还不涉及到可能会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和首创权的问题的话,不列参考文献是可以被接受的。此外,还有一种可能是:如果过于死板的一定要列参考文献却会因此导致自己论文的论述思路显得凌乱和核心内容反倒不容易被理解的话,那么不列参考文献也应是可以被接受的。

只是真正达到上述这种‘文章本身足以自成体系同时还不会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和首创权,以及过多地罗列参考文献反倒会导致其本文的论述思路凌乱和不容易被理解’的这种学术论文极为少见,所以在绝大多数时候和绝大多数情形下,尽可能详细地罗列参考文献是最为常见做法,并成为了学术界通常的例行规范,一般情况下都应尽量严格遵守(这也是学习学术写作的一个必经的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但是,把这种常见做法列为规范,并不意味着列参考文献的这个规范是绝对不可触碰的(理由前面已经讲过了,因为参考文献的真正作用和唯一作用只是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和方便读者理解而已(当然,也包括便于作者自己梳理清楚自己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意义),而不是有了参考文献就可以避免出现作者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过度申明了自己的首创权范围的问题,这二种负面可能并不会因为有了参考文献就一定会被消除)。因此,从学术规范的角度来说,学术论文真正不可触碰的规范是:1.论文毫无创新性却声称自己有创新性;2.虽然该文所涉及的知识点的确是有创新性的,但该创新性实质是故意剽窃盗用了他人的思想和成果却不作足够的声明和划分,以及把并非自己首创的知识成果声明为自己的首创,或是超出自己的成果的实质贡献和实质范围去做过大的首创性的声明。

一些重要的补充讨论:虽然不列参考文献的学术论文数量极少,究竟这种做法是否是妥当的也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外,随着网络化时代的到来和推进,有创造性和创新性的网络文章会越来越多,因此,一方面学术论文的参考文献原本就不仅局限于期刊论文和书籍,在网络化时代参考文献的范围就越发的大了;另一方面学术成果的表达形式也会越来越多样化了。从参考文献的角度来说,不仅网络数据库可以被列入参考文献,也包括网络文章、网络上提供的案例和其他的非学术期刊发表的或正式或非正式的期刊报纸或新网络媒体之类的文章,都不仅是可能可以列作参考文献的,而且其自身可能就是有足够大或足够重要的创新性的需要去尊重其首创权的学术成果。一个延申的例子是:钱理群先生的“精致利己主义”提法,很好地提炼了一些社会现象,就是一种有学术创新性的人文社会学成果,这个论述在其提出的最初时刻可能就是没有正式写入期刊论文而是在一种更加宽泛的学术表达场合里提出来的(参见: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5366493)。也就是说,在列钱老的学术代表作时,钱老对“精致利己主义”的提炼和论述就可以且理应被列做钱老的学术代表作之一,虽然这个学术性论述的最初来源是一种非传统意义上的学术论文,而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学术论文’,但这种‘学术论文’也是学术创作和学术表达的一种可接受和应被接受的学术成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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