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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谬的民办学校分类法

    据媒体报道,正在紧张起草中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把“民办学校”分为四类:一是“捐资举办的学校”,即出资人放弃产权的学校;二是“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三是“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四是“经营性培训机构”。前两类学校可以得到税收等优惠。很明显,这是进一步阻碍人们得到“合理回报”。我真纳闷,要是这回报不该拿,干吗不说它是“不合理回报”?阻碍别人得到合理的东西,这制度怎么可能合理?教育界又被搞得满城风雨。

    提出限制取得“合理回报”的一个理由是美国最优秀的大学多数是“捐资举办的学校”。这个看法不对。“捐资举办的学校”不是一个独立的种类:捐给政府的是公立学校,捐给私人或私人机构的是私立学校。有什么道理出钱的人自己管就得不到优惠,捐给别的私人管就可以得到?

    美国的法律很简单:不把扣除成本之后的结余分给私人的是非营利机构,不受这一限制的是营利机构。企业是这样,学校也是这样。非营利机构有减免税收的优惠,营利机构没有。

    许多美国学校选择非营利,并不是因为它们疼爱学生,而是因为它们喜欢这样的经营策略。所谓成本包括了工资。非营利学校不能搞股份制,不能分利润、分红,但优秀管理者和教师可以拿很高的工资。一般教授的年薪是五万到八万美元。我知道一个公立大学医学院里有些教授的工资是60万,甚至80万美元。公立大学肯定是非营利的:它们是人民的学校,没有人能用人民的学校赚钱。我问那些教授怎么会拿那么多钱。得到的答复是,不给那么高的工资就请不到那么好的学者。如果有人觉得这样的“回报”不合理,可以到法院告去。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贡献几乎无法衡量。《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硬要把“合理回报”定为百分之几,那很不合理。

    政府机构只能做法律授权它们做的事。人民是权利的拥有者,他们通过立法把一部分权力交给政府,越权是不按人民的要求做事,是侵犯人民的权利。我反复看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它只要求政府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没有别的授权。现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似乎大大超越了法律授权。我毫不怀疑《若干意见》起草者的善良,但没有权力做的事情就不能做。

    《民办教育促进法》不完美,但坚守不大合理的法律也比不守法要好。得到实施的法律是自由的规则,即使有缺点,大家也知道自己在多大范围内有自由。要是可以不守法,大家就会觉得命运完全没有保障。据我的调查,这几年好些私立学校的投资者移居外国,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没有稳定的法治环境。

    (作者袁征系华南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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