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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大学理事会该怎样成立

    上周日在深圳和朱清时校长一起,参加一档电视节目的录制。深圳市政协委员金心异也参加了这一期节目。此前,他曾发公开信,自荐担任南科大理事。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提起此事,问朱校长,是否考虑金先生的自荐,朱校长回答说,我没有这一权力。

    朱清时校长不是回避问题,他确实没有权力,作为一校之长,他只能是理事会中的一名理事,却无权决定其他理事人选。那种认为朱校长可以决定理事人员的想法,显然与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实行的管理制度有关——— 认为理事会是从属于学校的,所有校长有权决定人选。就在前两天,还有大学教授和我讨论这事,提出“为什么朱校长不选某人当理事”的疑问,这一疑问表明,就连大学教授也不清楚大学理事会该怎么构建,或者说,过去一些大学在校内成立的所谓“董事会”、“理事会”,把大家对理事会的理解搞乱了。

    金心异先生提到,他自荐成为理事,但却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机构自荐,因此只有发公开信了,当然,公开信的命运也是石沉大海。这里有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一所新建大学理事会,究竟应该由谁来组建?

    从南科大理事会的构建看,是由深圳市政府主导。而组建的结果,公众已经知晓,首次与会的理事,半数是官员,20%是企业董事长,30%是大学现任或老校长。深圳市市长许勤上周五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对此做出解释,称这届理事会政府有关人员占1/3左右,其他2/3主要是教育界和企业界人士,这次理事会会议,政府方面的理事都参加了会议,而其他界别的理事有的请假,所以给外界造成了政府理事居多的误解。(中国网7月22日)但客观而言,南科大首届理事会成员组成的广泛性、代表性均不够,出现这样的结果,是政府主导大学理事会构建的必然。

    作为政府主办的公办大学,南科大理事会由政府组建,似乎天经地义,然而,这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分析,是不妥当的。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创建一所新大学,首先,必须制订该校的大学章程,为明确界定作为主办者的政府和办学者的权责,保障主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利,大学章程一般由举办者、办学者负责起草,然后应将文本提交政府同级立法机构讨论、审议,通过之后变为基本法律,政府各部门、大学以及司法机关,都得执行。这样的大学章程,就是大学的最高宪章,其中,如何组建理事会,实行大学理事会治理,是大学章程中十分重要的内容。

    其次,依照大学章程的规定,组建理事会。由于理事会是一个代表各方利益参与办学战略决策的权力机构,因此,不可能由举办者政府或者办学者单方组建,而应该由一个独立的机构操办,诸如大学理事会组建委员会。这个机构负责依法落实理事会中的政府官员人员、立法机构人选、大学校领导人员,同时组织实施教师代表的选举、学生代表的选举、社会贤达人士的遴选,待理事会依法组建后,赋予其独立运作的权力,这样组成的理事会,将不是对政府指令负责,也不是仅代表校方利益,而成为一个代表各方利益,对大学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

    如果南科大有大学章程,根据大学章程有独立组建大学理事会的机构,那么,金心异先生完全可以报名参选南科大理事,而不是报名无门,其他愿意参与中国教改、推进南科大改革事业的社会贤达,也可参与遴选,如此组建的理事会,就真有了理事会的样子,而不是成为政府的附庸,或者学校行政机构的附庸。

    与此对照,南科大理事会的组建,就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没有可依据的南科大章程,而只是依据前不久通过的《南科大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而众所周知,《办法》只是行政规章,不是法律文本,也就是说,《办法》并不能体现对政府办学权力的有效制约,所以,有关大学理事会的组建的描述十分模糊。其二,理事会的组建,完全由政府做主导,具体理事人员,由政府部门委派或协商产生,根据这样的产生机制,理事会显然只对政府负责,这就把理事会民主决策,又变为政府行政决策,大学办学,依旧受到行政的干扰。

    其实,在发达国家的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已经运作成熟,如何组建公立学校的理事会,也有很多现成模式可循,借鉴、拿来为我所用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另搞一套,做无谓的折腾。

    (作者系教育问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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