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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需要税制改革新突破

  主持人 周子勋

  嘉宾

  李 实 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资深教授

  冯俏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教授

  张依群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马 珺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共同富裕已经成为下一步我国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税收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之一,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消费税等改革走向如何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让个人所得税覆盖所有高收入人群是改革主要导向

  中国经济时报:最近,中央释放“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的重要信号,其中指出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新方向: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对此,应该如何理解这项改革?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改革?

  李实: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中特别强调让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意味着现在税收没有充分发挥再分配的功能。这与我们的研究成果也是相一致的。我们课题组和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表明,全部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总体效应是扩大收入差距,其中虽然直接税使得居民收入差距略有缩小,但是间接税却起到了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间接税的“扩大效应”远大于直接税的“缩小效应”。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与我们的税收结构有关系:直接税比重低,间接税比重高。比如在2019年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为6.6%,而增值税占到近40%,消费税占近8%。从调节收入差距的角度来看,间接税是一种累退税,起到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而直接税一般是累进税,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为了提高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我们需要改变税收结构,增加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

  让税收发挥更大调节作用还需要实行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可否认,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有一定作用,但是其作用并不明显。根据中国居民收入分配项目(CHIP)数据估算的结果显示,2013年个人所得税使得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下降不足0.3%,即使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在政府总税收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但是它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仍是有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只是覆盖了工薪阶层,而不靠工薪收入的高收入者往往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个人群数量越来越多。由此看来,让个人所得税能够覆盖所有的高收入人群将是其改革的主要导向。

  冯俏彬: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政策工具。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在7%—8%之间,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今后,要改变当前主要对工薪阶层征税的状况,加强对家族财产依托、海外信托、资本利得等重点领域和网络主播、直播、打赏收入等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管,以发挥好个税对于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同时,加快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马珺: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实施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方针。然而,在强大的经济增长压力下,“兼顾公平”未能很好地落到实处。社会发展滞后、收入分配不公、资源环境恶化等问题早在“九五”和“十五”期间决策层就有所认识,但由于经济增长和社会就业的压力,一直未能成为优先的政策议题。奠基于1994年税制改革的现行税制,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建立起来的。相比此前的工商税制,这一税制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塑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而提高市场主体的运作效率、推动经济发展。在当时环境下,这一目标定位抓住了经济社会的主要矛盾,考虑到了主体税基的可行性以及征管能力的限制,是切合中国实际需要的。然而,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在“蛋糕”做大了之后,如何分好“蛋糕”是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共同富裕意味着要让全体人民共享中国经济发展成果。党领导人民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最终目标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更加重视维护社会公平。因此,“十四五”及以后时期的税制改革,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走向包容性增长,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作出贡献。我认为,应该在这个背景下理解整个中国税制改革。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注意协调好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的平衡关系,并兼顾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可适当提高资本所得的总体税负水平,缩小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之间的税负差异,促进要素间税负公平;适时、适度、分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既要降低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要逐步使劳动所得、资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税率相衔接,减少纳税人通过变换所得形式避税的动机,提高纳税遵从度;加大对科研人员、创新型企业的政策倾斜,给予其合理的税前扣除优惠、税率优惠等政策,降低其有效税率水平,鼓励创新。

  张依群: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政府调控具有关键性作用,而首要任务是在现有个人所得税税制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重点是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调节力度,增加个税的累进层级和缴税比例,达到“调节有力、分配合理、对接精准”的目的。同时,完善个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应重点在杜绝避税、逃税问题上下功夫,防止通过个人收入、资产转移少缴漏缴欠缴个人所得税问题。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对投资收益超过一定比例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有效缓解收入分配差距。鼓励技术创新成果取得收入的个税征缴机制,健全现行技术转让收入所得减半征收个税政策,延长技术成果转让纳税保护期,通过个税改革鼓励技术自主创新,不断增强技术人才研发的内在动力。

  房地产税在实施上可考虑对高收入群体率先征收

  中国经济时报:在房地产税方面,中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最近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也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那么,房地产税应该如何改革?哪些地方或将成为试点地区?

  李实:为了增加直接税的比重以加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需要开征财产税或房地产税。虽然社会上对此有很大争论,但从长远来看,全国房地产税是或早或迟要开征的,只是基于时机和条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试点。

  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开征房地产税既要考虑到它带来的共享效应,也要考虑到它产生的效率效应。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也是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的问题。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就此拉开了开征房地产税的序幕。

  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房地产税主要是一种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制定征税方案和税率,各地会有所不同。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考虑到开征房地产税后可能带来的收益和风险,采取不同的方案和做法。这是很正常的。房地产税应该具有累进性,即房产多的人和房产价值大的人应该多缴税。家庭缴纳房地产税的多少不仅要考虑到其房产多少,还要考虑到其收入承受能力。也就是说,在房产相同的两个家庭,收入更高的家庭应该缴纳更多的房地产税,或者收入较低的家庭应该享有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在改革期间,不仅要考虑到征税方案的可行性,还要考虑到它可能对经济增长和稳定的影响,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因此,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应该采取一种更加温和的方式,以建立制度框架为主要目的,为全国范围内开征房地产税提供借鉴经验。在选择试点地区时,要选择那些房价上升压力大的地区,这样可以通过开征房地产税来缓解房价上涨的压力。

  冯俏彬:我认为,要以合并税种为主要方向,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尽快完成房地产税立法,适时推出房地产税,在实施上可考虑对高收入群体率先征收。

  张依群:1998年我国取消住房福利化分配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至今已经20多年,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高峰期、高增长期已经过去,城镇居民住房得到了极大改善,安居乐业的社会新格局初步建立,人民对住房的极大需求已经得到有效满足。同时,住房供需不平衡、不对称之间的矛盾带来的弊端也逐步显现,住房对土地资源的过度依赖和消耗、对城乡居民消费的抑制和反压、对金融风险的累积和个人信用的透支等问题越发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长期高质量发展,加大对住房供需结构调节力度迫在眉睫,也是大势所趋。

  房地产税作为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重要工具近年来广泛被提及,中央关于“房住不炒”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适时扩大房地产税试点范围对平抑房价、调整存量、保证供给、减少浪费都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应重点在经济条件较好、房价水平较高、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一方面可以缩小房价收入比,增强城市人口、产业的吸纳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适度增加财政收入,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和降低财政运行风险,增强财政收入分配调节能力。在改革方式上,坚持国家政策统一主导,地方实施因地制宜,应立足住房存量,合理制定免税面积标准,重点针对资源消耗大、人均住房面积多、家庭收入能力强的中高档住宅,既可以采取固定税率,也可以采取累进税率,鼓励住房合理消费和理性消费,把“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理念落到实处。

  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势在必行

  中国经济时报:下一步消费税又应该如何改革?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应该体现在哪些领域?

  李实: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扩大收入差距。这是因为购买同一件消费品,虽然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负担的消费税额是一样的,但是他们负担的税额占他们各自收入的比例是不同的,高收入者的比例是低的,而低收入者是高的。因此,消费税具有扩大收入差距的“效应”。为了减低这一效应,需要改革消费税。改革的方向是对不同的消费品实现不同税率,对于基本消费品,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必需品采取低税率或零税率,而对于奢侈品、高档消费品采取高税率。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消费环节使得高收入人群负担更多的税收,以调节收入分配

  冯俏彬: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势在必行。建议将私人飞机、游艇等新型高消费品和高尔夫、狩猎、跑马等部分高档服务消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提高白酒、高档香烟、大排量的燃油汽车等部分高档消费品的税率。

  马珺:中国现行消费税是一种特别消费税,即在商品生产环节普遍课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再选择少数消费品进行二次课税,既可以达到限制消费的目的(如对烟、酒等成瘾品的消费),在当前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仍然较高的条件下,也有利于提高整体税制的累进性,这主要体现在对高档消费品的课税上。而要达到第二重政策目标,需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现行消费税课征范围及税率结构。将那些已经成为普通消费品的品目调整出去,将新的奢侈消费品以及消费行为调整进来。此外,通过扩大消费税课征范围,还可以使之承担减碳、环保等更广的政策功能,这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过程中,是可以重点考虑的。

  张依群: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进行征税,具有改善消费行为、减少资源消耗、调节特定消费品价格、促进合理消费等诸多作用。未来我国消费税改革步伐会进一步加快。一是消费税作为特定消费品征税,征税环节会从生产端向消费端转移,消费税会随着消费能力的转移而改变,推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功能等全方位提升。二是消费税征收范围会有所调整和扩大,随着人们消费能力的提高,除现行高档商品和少数非生活必需品,一些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和原材料不可再生的产品等,也应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对一些鼓励性的新能源、新材料和具有再生技术、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税目应予以调整,以达到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的目的。三是消费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工具,其未来作用应进一步扩大,部分产品税率应进一步提高,才能真正达到调节和引导消费、节约利用资源的目标。

  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税收体系有很大完善空间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推动完善公益慈善事业税收政策,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李实:在收入分配中,第三次分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背后有很多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税收政策没有发挥作用。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税收政策也激励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一种常用的做法是对于慈善捐款给予税收减免,比如一个家庭给一个慈善组织捐赠1万元,在计算这个家庭的纳税收入时,这1万元就从纳税收入中被扣除,其纳税额就会减少一些。这种做法意味着实际上政府与捐赠人共同做慈善,政府出了“小头”,捐赠人出了“大头”,一起做了一件善事。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有钱人去做慈善、做公益。这种税收政策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冯俏彬:今后,要适当增加优惠条款,比如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方面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同时,适当放宽慈善公益组织设立的条件,扩大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打通慈善公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渠道。

  马珺:在推动完善公益慈善事业税收方面,国外有很成熟的做法可以借鉴。主要是对公益性捐赠实行免税、低税率等优惠措施。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税收体系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但我认为,短期内公益慈善机构在第三次分配中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这是由多方面原因决定的,就目前而言,税收虽然是制约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因素之一,但并不是主要因素。我们既要通过公共慈善事业税收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但也要防止相关机构受税收优惠激励而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后者是很多国家施行慷慨的公益慈善税收政策的前车之鉴。

  张依群: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普遍提高,三次分配概念逐步进入公众视野。从三次分配结构上看,一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三次分配注重人文价值,目的是通过人文关怀彰显社会力量和社会价值,是对一二次分配不足的必要补充。政府应积极鼓励三次分配,一方面,对捐赠、赞助、义工等公益慈善活动予以增值税抵扣和所得税免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人和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中去,积极营造爱人、助人的社会价值和社会道德风尚;另一方面,加强公益慈善活动监管,建立公开透明的慈善管控机制,严厉打击假慈善和欺诈行为,维护社会正义。

  三次分配不是少数人、有钱人的游戏,不是“绑架”式捐赠,而是社会文明的象征,社会形象的代表,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公益活动,应通过政府宣传教育、税收政策引导等手段形成良好的公益慈善氛围,让参与者乐在其中、乐得其所。同时,三次分配有助于推动共同富裕,缓解一二次收入分配缺失所带来的心理、现实上的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而更有利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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