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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条例接连出台,有何亮点?

  8月末至9月初,中共中央相继印发《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简称《宣传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简称《农村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简称《问责条例》)。其中《宣传条例》《农村条例》均为首次出台,《问责条例》为最新修订。三大条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内容?

  《宣传条例》:为党的宣传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那么,宣传工作具体包括什么呢?

  《宣传条例》明确:理论建设、新闻舆论和出版、思想道德建设、文化文艺工作、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对外宣传、基层宣传工作、意识形态管理等都是宣传工作的组成部分。而加强党的宣传领导,就是加强党对以上所有方面工作的领导,哪一点都不能疏忽,哪一项都不能放松。

  《宣传条例》首次概括了宣传思想工作的根本任务,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

  这些要求可以概括为“一个高举”“两个巩固”“三个建设”,回答了“宣传工作为什么、干什么”的根本问题。

  基层宣传工作一直是基层党组织工作相对薄弱的一环,有话不会说,说了传不远的问题长期难以根本解决。《宣传条例》把基层宣传工作单列一章,对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的宣传工作都做了规定。

  比如,要求乡镇(街道)党组织应明确1名党委(党工委)委员负责宣传工作,村(社区)党组织配备宣传员;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也应设置专门的宣传工作机构,以更好宣传国有企业在助力国家建设上面做出的贡献。

  哪里有宣传工作,哪里就是宣传阵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不仅应当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基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广播电视机构、文化站、文体广场等文化设施也不能忽视,它们同样是宣传阵地,同样应得到有效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农村条例》:党管农村工作有了具体要求

  此次《农村条例》出台,是党中央根据新时代“三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研究制定的,是新时代党管农村工作的总依据。

  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农村条例》第一章第一条,就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领导,就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而不是配合,不是围绕。

  在农村工作上,各级党组织如何分工?《农村条例》对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作出了全面规定和分工:中央统筹、省总负责、市县乡抓落实。党中央设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抓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县(市、区、旗)党委则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

  其中,《农村条例》特别指出,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并担任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这进一步强调了县委书记在农村工作中的“一线总指挥”职责。

  在《农村条例》中,新时代党的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比如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就要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就要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等。

  进入新时代,“三农”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部分农村工作干部经验、能力等方面“先天不足”,陷入“本领恐慌”困境。对此,《农村条例》特别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抓“三农”的行家里手。

  《问责条例》: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时效性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问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

  谁来问责?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问责什么?除了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不力外,如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在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药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都将受到问责。

  如何问责?《问责条例》实施3年来,问责持续深入,内容和方式不断创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然而,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也时有出现。因此,此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强调规范问责、精准问责。

  其中,问责的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都得到了规范。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组成调查组;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应给调查对象陈述和申辩机会;如果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滥用问责或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也将被追究责任。

  特别受人关注的一点是,新修订的《问责条例》既强化责任担当,又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比如,对推进改革先行先试、缺乏经验的,推动发展、无意过失的,免予问责;对及时补救、挽回损失的,从轻问责;对中央三令五申却执行不力的,加重问责。

  《问责条例》还规定,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说:“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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