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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儿童保护制度

  日本作为中国一衣带水的邻邦,与我国有着相似的历史文化传统,都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其日臻完善的儿童救助与福利制度和理念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立法为基础建构保护机制

 

  日本儿童救助制度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当时的日本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儿童救助方面的政策,如《救护法》(1929年)、《少年保护法》(1933年)、《儿童虐待防止法》(1933年)等,旨在通过禁止虐待儿童并对孤儿、流浪儿童以及贫困儿童提供救助以维护自身统治,这样做也是出于保障军事实力的需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儿童救助机制得以进一步发展。战后的日本,经济萧条、国民生活困窘,大量儿童流离失所,为维持生计甚至于偷窃。为加强对流浪儿童、贫困儿童的救助,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战后孤儿等保护对策纲要》(1945年)以及《有关实施流浪儿童及其他儿童保护的紧急措施》(1946年)。以此为基础,日本政府于1947年5月正式颁布《儿童福利法》,这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儿童保护基本法,该法明确了儿童权利保障的基本理念,并首次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公团均有责任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

 

  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经济开始高速发展,与此相对应,以向贫困及身心障碍等需要特殊照顾的儿童和家庭提供如生活补助、食品、日用品以及教育、医疗、看护资助等为核心的救助和保护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1951年,日本制定《儿童宪章》,首次对儿童的基本权益进行了社会确认,并对父母和社会应承担的儿童保障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此后,日本政府陆续出台《儿童抚养津贴法》(1961年)、《母子福利法》(1964年)、《母子保健法》(1965年)、《儿童津贴法》(1971年)、《关于支付特殊儿童抚养津贴等的法律》(1974年)、《母子和寡妇福利法》(1981年)等一系列法令,用以充实和完善儿童保护政策。

 

  随着核心家庭日益增多,妇女就业率不断上升,双职工家庭的普及以及离婚家庭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仅仅强调家庭对儿童的保护呈现诸多不足。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儿童救助和福利从贫困与特殊儿童扩展到所有儿童,并重视家庭福利与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以减轻家庭和个人的育儿负担。如1991年颁布《育儿、照护休假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公民的育儿休假权利;1994年制定《关于今后育儿支援政策的基本方向》;1997年修订《儿童福利法》,在各儿童福利机构并设“儿童支援中心”,为育儿家庭提供指导;2003年颁布《下一代养成支援对策推进法》,旨在对所有儿童及其家庭予以援助。

 

  与此同时,强调儿童的“自立支援”而非单纯“扶贫救助”亦是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政府所推崇的一项理念。所谓儿童自立救援,按照日本厚生省在《儿童自立支援手册》中的说法,即立足于让每一个儿童成长为个性丰富、身体强壮、富有同情心、能自立于社会的健全社会人的目标,努力培养儿童的自主性、能动性、判断力和决断力,并根据儿童的特性和能力帮助其养成基本的生活习惯和必需的社会生活技能、劳动习惯、社会规范。为实现此目标,日本政府在1997年修订《儿童福利法》时,将原先的“教护院”更名为“儿童自立支援设施”;针对各类残障儿童的“养护设施”更名为“儿童养护设施”,其性质也从之前的“保护”上升为“自立支援”。

 

  纵观日本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历程,其体现了以立法为基础,构建儿童从出生到“自立”成长这一过程的全面保护机制。

 

  明确职责系统衔接

 

  通过分析日本儿童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得出以下特点。

 

  家庭是儿童保护的首要责任主体。尽管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儿童保护及其他福利权利,且国家和社会在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方面承担补充责任,但儿童的养育和保护的首要责任主体是父母和家庭。日本多部法律明确了父母及其他保护人是培育子女的最主要的责任人,如2003年实施的《少子化社会队则基本法》第2条以及2005年修订的《培育下一代支援对策促进法》第3条对此都作了说明。即便国家和地方在进行儿童虐待预防与保护干预方面,法律亦要求尽可能考虑“促进亲子关系的再融合及其他能使被虐待儿童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生活”。

 

  健全的儿童福利制度为减少儿童遗弃、实现在家抚养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日本儿童福利内容丰富、保障健全,且主要以津贴的形式实现对家庭的支持,旨在稳定家庭的经济生活以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一,针对孕妇,日本各地提供不同的医疗补助以供孕妇检查;第二,针对新生儿,政府会发放一笔补贴(2013年为42万日元,约合2.7万人民币),大致可抵消医院生产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日本政府自1972年开始发放儿童津贴,并不断调整儿童津贴的领取额度及时限;第四,企业给予有孩子的家庭补贴。这些补贴大致分为儿童型津贴、儿童抚养补贴、特别儿童抚养补贴、残疾儿童抚养补贴以及特别残疾者补贴,各福利补贴基本涵盖不同类型儿童生活、医疗、教育等方方面面。健全的儿童福利制度为日本家庭,尤其是抚养残障儿童的家庭减轻了生活负担,从而为减少儿童遗弃(特别是残障儿童)、实现儿童在家抚养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完备的立法为日本儿童保护措施的有效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如前所述,日本颁布了很多有关儿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政府旨在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各类儿童的保护权利以及相关主体的职责。以儿童遭受虐待为例,日本政府在2000年将《儿童虐待防止法》重新生效,该法对儿童虐待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居民的通报义务、国家及地方公团在防止儿童虐待方面的责任以及对受虐待儿童的保护及援助措施等。比如第六条规定:“居民在发现儿童受到虐待时,必须及时向市町村、都道府县设置的福利事务所或儿童咨询所通报。”儿童咨询所接到有儿童受到虐待的通报后,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此后,针对不断发展的儿童虐待问题,日本当局亦多次修改《儿童虐待防止法》和《儿童福利法》以应对新出现的问题。此外,《母子保健法》《刑法》等在应对儿童虐待问题方面也发挥了相应作用。正是依托这些全面细致且几乎涵盖儿童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日本政府保障儿童享有各种育儿服务、津贴,父母休假以照料儿童等权利也得以明确;正是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儿童保护问题才得到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

 

  职责明确的行政机构为儿童救助与相关法律政策的落实提供组织基础。在日本,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均设有职责明确的儿童救助与福利行政机构。在中央,设有隶属于厚生省的儿童家庭局,负责对全国儿童及妇女福利做整体规划,并指导监督地方政府执行儿童救助与福利业务。各级地方政府设有福利部(局)或民生部(局),下设儿童司或儿童福利司,负责推动儿童救助或福利计划的执行等。与此同时,为调查和审议有关儿童、孕妇、产妇和智力低下的儿童福利事宜,中央和都、道、府、县均设有儿童福利审议会,负责答复咨询,或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日本儿童福利法》明确规定了都、道、府、县(知事)、市、镇、村(长)的职责范围,并要求在国家及各地方公共团体必须设置儿童咨询所、儿童委员会、保健所等专门性儿童保护机构。同样以儿童虐待为例,日本厚生劳动省专门设立了防止虐待对策室,通过报纸、广告等形式宣传预防儿童虐待的方法。此外,警察厅、法务省、文部科学省等亦根据《儿童虐待防止法》承担相应义务。儿童咨询所作为儿童虐待救助的核心机构,不仅能够对受虐儿童进行暂时保护,而且可以将其带离父母身边,入住儿童保健、儿童自立援助等儿童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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