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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司法理性

  一个国家的司法实践总是根植于本国国情和社会现实,根植于本国内在固有的文化之中,对司法的研究不可能离开对该国社会和文化历史的考察。而说到我国古代司法传统,就不得不提到宋代

  南宋有一个著名的案例:宋孝宗时期,有一名叫阿梁的农妇,因涉嫌谋杀罪被判斩刑。但阿梁不平,前后翻供近10次,司法部门审理了9年,但直到最后,阿梁依然不认罪,且缺乏确凿的物证支持,法官最后依据“罪疑惟轻”准绳,下判决书免阿梁一死,从轻发落。为什么这个案件会审理长达9年之久?虽然难以还原案件的细节,但我们也许可以从宋代司法制度中找到答案。

  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全面发展的时期。随着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的民事、涉外商贸、货币金融等法律不断完善,人民的财产、权利意识有所提升,相关的司法保护也随之发展。宋代司法活动体现出较高的理性,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对司法活动高度重视。在宋代统治者看来,司法审判事关国家命运,事关百姓苦乐,须给予高度重视。宋太宗曾说: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他多次劝谕司法官员认真研读法律。同时,宋代还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法官队伍的素养与司法公正的密切联系。从事司法活动的主体是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保证,宋代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职业法学家和法官,但士大夫群体作为礼法文化的维系者和传承者,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宋代十分重视法律教育和法律考试,通过在科举中设置明法一科来改变文人的知识结构,在宋神宗时期,对于已经及第的具备做官资格的士人,还要进行法律考试——出官试,将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作为选拔司法官员的必备条件。宋太宗曾说:法律之书,甚资政理。在宋代,规模宏大、组织严密的法律考试,培养了士大夫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养,造就了宋代许多著名的司法官员及法律专家。宋代通过对司法官员职责和能力的重视,来塑造司法官员的职业威信,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分权制衡,鞠谳分司。考察宋代司法,可以发现其中有较多的法理思考和实际措施,具有代表性的就是“鞠谳分司”,其含义是案情调查与司法判决互相分离,各司其职,互不干扰,相互制衡。在中央,司法机构仍承唐制为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御史台,但同时又成立了专门受理向皇帝投诉的机构,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军头引见司,这为申诉人提供了上诉的机会,旨在防止司法舞弊事件,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地方,路一级的大监察区设置有提点刑狱司,与今天的巡回法院有相似之处。提刑司负责审核州府上报的刑案,对没有疑难的死刑案拥有终审权与核准权,但疑案须奏报大理寺复审。提刑司也有权力组建临时法庭,开庭审理州法院的上诉刑案。为了审判的有效性,审判机构分专门审判机构,其主要包括军事审判机构、财经审判机构和临时审判机构,临时审判机构主要包括杂议、制勘院、推勘院,这种严密的审判机构能够有效地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对诉讼程序及司法规律的尊重和遵循。在宋代司法的程序非常繁复和周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程序就是录问,它是宋代重大刑事案审判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是指在庭审结束之后,凡徒罪以上的刑案,庭审程序结束后,便进入录问程序。由一位依法不需要回避的司法官担任录问官,至狱中向嫌犯宣读供状,核对供词,询问嫌犯所供是否属实。该程序的目的在于发现冤情、驳正错案。阿梁案中,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异议是案件重审的起因,而缺乏确凿证据则是从轻判罪的理由。从司法规律来看,诉讼活动不断走向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证据制度的不断理性化和经验化。宋代的证据制度,除了传统的人证外,物证和书证得以普遍使用,尤其是类似于今天的刑事侦查、现场勘验、法医鉴定等专门技能的广泛运用,使传统诉讼活动的科学性得到了较大提升。而且无论言辞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发展,强调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才能下结论,不要主观臆断。尤其是检验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检验范围的规定,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报检、初检、复检三个程序,且必须制作笔录,这为案件审判的准确性提供了科学依据。

  司法官员的人文情怀。国家对司法官员在能力素养方面的考察以及在制度、程序上的缜密设置,使得司法主体具备了依律断案的现实性,但宋代司法传统还与士大夫的时代风貌,即关注生命、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有着密切关联。断狱听讼,对于司法官员来说,懂法晓律,娴熟司法技巧固然十分重要,但兴教化、厚人伦的社会意义也不能被忽视。从宋代的许多司法判例来看,在司法实践的运作过程中往往体现出矜恤弱势群体和慎刑的态度。我们不可能要求当时的司法官员按“疑罪从无”的现代法治理念断案,慎用刑罚已经是很值得肯定的了。对阿梁从轻判决正说明了这一点。例如,处理财产之争时,“欲合情,欲息讼,必当酌其法之中者而行之”;处理家庭纠纷时,考虑到对家庭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矛盾的实质解决,等等。当然,对情理的追求并不代表完全脱离法律而走向纯粹的道德世界,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在保持足够的司法理性的前提下,将以人为本贯穿到司法理念与运作机制的内在诉求之中。因此可以说,是宋代严密的司法制度和慎刑的理念救了阿梁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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