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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债务强制执行吗?

一、夫妻离婚后债务强制执行吗?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两人离婚后,一套房可以强制执行

一般不会执行唯一住房。但是有例外情况,就是在申请人愿意帮执行人租赁房屋或者预留5到8年租金。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符合以上情形,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同时,如果当事人确实无力执行,法院应该暂时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债务夫妻在离婚之后没有履行判决书的条款,是完全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强制执行的,而且在申请的时候也是必须要提交相关的条款,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申请强制执行还需要在结案的六个月之内提了,不然就不会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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