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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区别有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以及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因为他们不能清楚地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就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时就需要有人来代替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利,于是在法律中就出现了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那么,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区别

(一)设定两者的目的不同。

法律设定监护人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障碍,从而使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得到实现。而法律设定法定代理人的目的则在于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和诉讼行为,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能积极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满足自己的利益。

(二)责任不同。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赋予监护人一种法定的身份,以便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因此,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法律规定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在于监护人的过错责任,即监护人没有尽到管束被监护人的责任,而不是由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形成的责任,也不是监护人在代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身份不同。

在实际生活中,监护人有时是一身兼二职,即被告人与代理人的身份。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需要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监护人既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又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兼当事人和代理人于一身。因此,必须在法律文书中明确监护人既是民事被告人又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如果只将其列为法定代理人,不明确其民事被告人的身份,就意味着监护人本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而只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其本身职责只是代为诉讼行为,与诉讼结局并无利害关系。这样在诉讼终结时,判决法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没有理论依据。

大家就可以更加清楚地理解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各自内涵。二者虽然有所不同,但我国法律设立法定代理和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护那些无民事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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