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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扶养义务的监护人配偶规定是怎么样

夫妻中,如果一方的配偶是无抚养义务的监护人,那么按规定在合法婚姻期内,无抚养义务的配偶一方在生活上要相互给予帮助。当一方无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监护人的责任与权利。并且夫妻间在抚养权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下面就由小编来为你详细讲解一下。

一、无抚养义务的监护人配偶规定是怎么样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扶养义务的监护人配偶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配偶没有监护权,在法律上说不通。配偶是法律认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监护人,具有法律认可的监护权。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生活上,夫妻间应该相互的扶持,在抚养权上也应该相互的承担。和谐的婚姻关系需要相互间的尊重与帮助,包括生活上与物质上,并不仅仅是一纸凭证上的联系。在法律上,夫妻间也应该平等的享有权利与义务,双方都应该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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