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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民事调解书应该怎么写

非婚生是指男女双方没有经过法律登记,在一起进行生活后诞生的子女,这对当事人权益和相关子女的权益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那非婚生子女民事调解书应该怎么写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调解书进行相应的解答。

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民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身份证号码:37028419*****00823。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天山西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晨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抚养费;

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冯某某(母亲)2006年相识,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

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冯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

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这类案件由于牵涉到未成年子女或相关当事人权益的案件,在我国执行和处理时都较为难以进行相应的判罚。但是人还应该多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言,向相关的办理部门进行检举,才能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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