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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订立遗嘱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司法实践中,公民立遗嘱的方式不只一种。那么,遗嘱的种类有哪些呢?遗嘱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公民订立遗嘱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为您一一解答。

一、遗嘱的种类有哪些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立遗嘱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在自书、代书遗嘱中应当注意不要忘了由遗嘱人签名。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问题,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另外,根据《意见》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遗嘱的种类有哪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立遗嘱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在自书、代书遗嘱中应当注意不要忘了由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应当注意的是,因为遗嘱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如果您不知道怎么订立遗嘱,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避免所立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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