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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立遗嘱时必须要尊重配偶的意见吗

一、婚前房产立遗嘱时必须要尊重配偶的意见吗?

婚前房产立遗嘱时不是必须要尊重配偶的意见。婚前房产是个人财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遗嘱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设立,才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只有遗嘱人才有权将遗嘱予以废除或取消遗嘱的内容,黄建作为继承人无权撤销遗嘱。《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 遗产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是: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家具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法定夫妻个人财产有什么范围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六)军人复原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七)由一方婚前一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租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

(八)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在立遗嘱的时候都无需问询配偶的意见,而且,配偶虽然在法律上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有些人可能立遗嘱的时候,可能把绝大多数的遗产都留给了父母或孩子,这样的一份遗嘱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要把大部分遗产留给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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