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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利益以及金融机构的声誉和信誉。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一些重要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信用证”是金融机构开具的有条件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保函”是金融机构以其自身的信用为他人承担责任的担保文件;“资信证明”是证明个人或单位金融实力的文件。“情节严重”包括给金融机构造成了较大损失,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多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情形。为有效预防、遏制违法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的发生,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将“造成较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将“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非罪

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行为人具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主观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该行为;

行为人违规为他人出具金融票据,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如行为人并非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故意;行为人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但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情节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两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主体相同,侵犯的客体相似。两罪主要界限在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上。在主观方面,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行为人是故意,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即在办理票据业务时由于工作不负责,审查不严所致。在客观方面,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行为人是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行为人则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金融票据是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因此具有一定价值金融票据,金融票证出具需要符合法律和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如果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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