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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缓需要最高院核准吗

我国的最高刑事处罚是死刑死刑一般是分为两种立即执行和死缓,死缓一般就是缓刑两年执行死刑,其实在死缓不是直接确认的还是需要再进行审核,那么我国死缓需要最高院核准吗?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您详细说明。

死缓需要最高院核准吗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期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最高法院已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原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增加三个死刑复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如果说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缓案件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来核准,一般不会有结果的变化。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时间里面犯罪人如果悔改真诚十分有觉悟,可以通过立功或者表现优异来争取将死刑改为有期徒刑。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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