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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诉法解释实施后死亡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怎么处理?

2013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最新刑诉法解释是我国法制进程推进过程当中一块重要的里程碑,该法从实际出发,增加和解释了许多符合我们生活实际情况的新的法律规定。这几年来随着该法在我们生活实践当中不断的深入,一些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比如说死亡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怎么处理也有了新的法律规定。如果大家在生活当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应该怎样处理呢?下面让我给大家详细论述一下。

案例透析

据了解,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事刑讼诉法中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即被告人死亡并不意味着案件完全终止,目前该程序已在全国多地法院得到施行。据媒体公开报道,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死亡涉贪官员违法所得的案例已达十起左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随着新刑诉法中上述特别程序的增加以及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我国已经基本形成能够合理有效处置死亡涉贪官员违法所得的法律体系,锻造出一把惩贪治腐的强有力法律武器,体现了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新刑诉法实施当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3年12月28日,南通市原房产管理局局长陈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陈西在取保候审期间于家中死亡,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法院申请没收陈西涉嫌受贿的违法所得

2014年12月,南通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

南通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员额法官顾峰峰是该案的一审承办法官。他告诉记者,该案系江苏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

顾峰峰说,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陈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共计711.25万元,应属受贿违法所得。因陈西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期间于家中死亡,根据刑诉法第280条规定,对其受贿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遂作出上述一审刑事裁定。

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干冲区原党委书记郑朝阳涉嫌受贿一案中,郑朝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病死亡。2015年2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郑朝阳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没收

除了任润厚、陈西、郑朝阳这样被裁定追缴钱款的案件,还有一些案件涉及房产、汽车、土地、茅台酒甚至毒品等。

据悉,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日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孝崎在担任南京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工程招标、预决算及合同签订等职务便利,为当地22家公司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购物卡、加油卡、茅台酒、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90.79万元。

案发后,江宁区检察院扣押了在案涉案款87.8万元以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

2014年1月16日,张孝崎在法院审理期间因病死亡,案件终止审理。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被告人张孝崎受贿违法所得的申请。

南京中院刑事审判二庭法官王瑞琼告诉记者,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张孝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犯罪共获违法所得87.8万元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依法应予没收

因此,南京中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没收扣押在江宁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张孝崎违法所得87.8万元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

“两高”规定增强程序操作性

黄京平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64条已经对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实体规定,为严密追逃追赃法网,2012年刑诉法修正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的程序性法律依据。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对新修订的刑诉法特别程序进行过深入研究,他说,依照该特别程序,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没收财产程序。

韩嘉毅说,从性质上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不是针对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而是仅针对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处置程序。因此,不必以被追诉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即使在被追诉人死亡、逃匿的情形下,也可以单独裁定是否予以没收

韩嘉毅认为,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程序,不仅与我国基本国情和诉讼文化相契合,也迎合了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程序法的完善为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

黄京平说,因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制度设计,已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法律适用存在较多困惑,所以难以满足实际办案需要。

在黄京平看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两高”才联合出台《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而且对没收申请的审查、一审开庭、二审裁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

“至此,一个能够合理有效处置死亡涉贪官员违法所得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黄京平说。

从这几年的实施成效来看,该法新增的法律条款确实对我们的生活帮助非常大,一些过去解决不了的问题在新法实施以后一下子成迎刃而解了。相信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多的保护,我们的生活也会变得越来越美好。我们将会一如既往的关注法律的最新解释,给您最好最准确的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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