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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的组成具体有怎样的原则

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如果是采用普通程序进行话,那此时就要组成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但要是属于简易程序的,此时可以由法官一个人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是独任制。那现实中合议庭的组成具体有怎样的原则呢?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有哪些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特别关注:

1、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

3、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只能是单数。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

4、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二、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有哪些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作出判决原则。

(1)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2)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实践中,组成了合议庭之后就不能随意更换合议庭的成员,同时按照法律的要求,组成的合议庭成员要是单数,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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