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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73条具体规定是什么?

我国最根本大法是宪法,下面又有很多不同方面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关于犯罪惩处、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如果罪行严重,受到的法律制裁也会非常重。了解一些法律的规定,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公民,能更好的在社会生存。那么下面我们就刑诉法73条具体规定了解一下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刑诉法73条内容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该规定属于刑诉法第六章强制措施。

三、73条法规解读

一是将无固定住所之外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制;

二是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是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四是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作了规定;五是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作了规定。

一些人认为这个条款可能将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变得比拘留、逮捕更严厉。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在自己的住所被监视居住,由于这也是其家庭成员住所,因此,犯罪嫌疑人至少能跟自己的家人正常见面。能够与家人正常见面应该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最盼望的,羁押对于任何人,除非遭遇刑讯逼供,相对于身体的煎熬,心理的煎熬是最难以忍受的,而我们却没有关于冷暴力的规定。而指定监视居住,这一指定的场所不是其家人的住所,按照修订后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以及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与家人见面或通信应当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而批准与否的权限在执行机关,无需任何理由,执行机关可以不批准,由于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六个月,因此,该条在实践中极可能事实上产生比拘留、逮捕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主要是讲监视居住的规定,如果嫌疑人有固定居所,则在他自己的住所进行,否则可在指定的场所进行监视。这样的规定使得嫌疑人可以与家人正常见面,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人的心理,但结合其他规定,最终强制效果也会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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