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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一、单位行贿罪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证据的要求是必须要保证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搜集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据。这是证明受贿犯罪的前提条件。要注意查清受贿主体是否具有谋取行贿人所要利益的职权,查清受贿主体依法享有的职权及职权和地位所形成便利条件的范围。实践中,有的承办人忽视这一问题,受贿人职权范围模糊,最后由于不能确定受贿人是否具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职便而无法受案;二是行贿人所要谋取的利益是什么?这一问题不查清查实,容易成为受贿人辩解的借口,受贿人可以借此辩解:行贿人没有利益要求,或自己没有也不能为行贿人谋求利益,所取得财物是因送礼、亲友赠予等纯粹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三是受贿人是否利用职便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虽然利益的实现与否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但行贿人的利益已通过受贿人的职便得到实现的证据,是揭露受贿实质的最有力的武器。

收集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贿赂的证据。这是证实受贿犯罪的基础条件。一方面,要收集证据证明受贿人收受的是行贿的贿赂而不是其他人的财物,以亲友合法收入为借口的受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一环节做文章,把贿赂化为亲友的合法收入,财物的取得表面上看来与行贿人毫无关系。另一方面,收集证据证明受贿人主观上、客观上已将财物占为已有,而不是暂时持有这些财物,以借贷和转交第三人为借口的受贿犯罪,受贿人并不否认从行贿人手中拿到钱物,但辩解不是要收归已有,而是以后要归还或只是受托帮人转交,自己并不想受贿。

收集受贿人制造假象的证据,撕破合法伪装,揭示其受贿主观故意。受贿犯罪分子制造合法取得财物的假象进行反侦查活动,不论行为有多么隐蔽,在客观上总会留下各种痕迹,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用做伪装的合法行为的不正常现象;二是受贿人制造假象,进行串供伪证的事实,这些证据的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分子进行反侦查活动的事实以及所谓合法取得财物的虚假性,通过否定财物的合法取得,反面论证受贿犯罪的客观真实。

同步收集证据、摧毁君子协议,深挖窝案串案。这是因为:第一同步取证可以切断窝案串案犯罪嫌疑入之间的联系,争取时间,避免串供,取得突破案件的主动权;第二如果出现口供不一致,可以针对情况迅速调整取证策略;第三虽然行受贿双方信誓旦旦,但案发后,双方都猜疑对方能否遵守君子协议,这时只要适时抓住双方的矛盾心理,就能击溃同盟防线。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突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 2号)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当代社会现在单位行贿罪,如果要想准确的认定的话,那么证据是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当然这些证据的话,它是有一定的条件要求的,并不是毫无条件的都能够在法庭当中被法官采取,所以其中必须要包含这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同时也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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