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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有哪些?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主要包括当事人认定存在行政行为不合规不合法以及侵犯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7)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规定要求,对国家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任何一个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规定还明确,安全监管和监察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所做的认定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此外,规定指出,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请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包括:措施;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行政机关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以及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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