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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扩大解释有哪些?

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上是区别于普通诈骗罪的一个法律犯罪类型,虽然信用卡诈骗罪也属于诈骗罪的一种,但是在法律上他的量刑标准和诈骗金额标准都是不同的,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国家的司法解释机关多次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解释,其中法院和检察院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扩大解释进行了多次,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一、【法条】《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从上面检察院和法院的相关法律解释,我们可以知道信用卡诈骗罪扩大解释针对信用卡诈骗罪在新时代利用网络先进科技对个人进行诈骗的,解释,只有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遏制才能够还大众一个清新自然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环境,能够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谨慎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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