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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丝抽茧,准确定位,在重大走私犯罪中成功获得缓刑处理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开始,被告人林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黄某谈好购买走私柴油用于销售,各方谈好由黄某将走私柴油运道林某公司外交给林某。为此,林某设立公司,租赁船只,并雇用工人从事走私柴油。而本案委托人郑某,正是接受了黄某的指使,提供个人身份办理银行账户并协助进行收取走私柴油款并转会给指定的案外人。本案涉案成品油达1.5万吨,案值约1亿余元,抓获涉案人员30余名。该案是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建局以来查获的最大一起海上走私案,也是2013年当年全国海关查获的最大一起海上成品油走私案。 据统计,林某通过被告人郑某向黄某支付了近1900万元走私款,购买走私油合计2600多吨,偷逃税款高达600万之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本案量刑起非常之高,几乎每一个被告人都有机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最高刑罚。 在此情况之下,本律师接受了被告人郑某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律师。

办案思路及心得

接手案件后,本律师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发现本案虽然作为全省督办大案,所涉及偷税金额高达六百余万,但并非每一个人的犯罪程度都达到了无期徒刑的标准,关键要对每一个人犯罪分子在整体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具体分析并准确定位。经过了解发现,被告人郑某并非职业走私人员,参与协助转账的初衷不是为了走私,而是为了增加银行积分等具体情节。由此,本律师提出了被告人郑某在违法活动中参与程度较少,仅为外围辅助性从犯,没有任何获利等从宽处罚情节,并配合家属调取了相应的银行凭证和有关单位说明,要求不能仅仅根据整体案件恶劣程度而不考虑郑某实际犯罪作用的观点,要求法院予以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处理。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最后通过合意,对于本律师的辩护观点予以全部采纳,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直接适用缓刑(同案其他犯罪分子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十一年六个月等等)。被告人及其家属对于该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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