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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 谭某故意杀人罪案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谭某岳母曾于2010年左右开设小型招待所,并提供女性性服务,20116月左右停止性服务业务,专营旅客住宿服务。2012年6月中旬的某深夜,受害人潘某伙同他人酒后到招待所寻求刺激,非要找小姐提供服务,被告人谭某的岳母反复解释但潘某等不予理睬,后踢坏招待所的一条门扬长而去。2012年10月15日深夜3点左右,受害人潘某等一行五人酒醉后,潘某再次提议去被告人谭某岳母经营的招待所找小姐玩,于是六人骑行摩托车赶往。在途中潘某讲:上次踢坏了门,怕报复还是带点家伙去防身。于是潘某等拿了木方前去。到达后,潘某等就敲门,因深夜谭某等未听到,潘某等一起踢门,谭某的岳母赶紧开门,受害人潘某等破门而入。接着酒气大声喊:要小姐。谭某的岳母讲:确实没有。潘某讲:那就让我看看,快点打开门。由此双方发生语言冲突,潘某等人就将招待所的客房逐一查看。此时谭某的岳母见状大喊:乃姬,快来,有抢劫!被告人谭某闻听当即起身下楼,见状问怎么回事?并陪着潘某查看房间。不知何故被告人谭某突然从房间里拿出一把直行砍刀横砍潘某,潘某见状拿起随身带的木棍抵挡,不料看中了潘某的头部并当即倒地。谭某见状赶紧上前扶住并大声喊快打120,谭某将刀扔在屋后的水塘里。同时谭某拨打了110,等到120急救车赶来,谭某准备400元钱想和他人护送潘某去医院。但正好110赶到,谭某被带回派出所,对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过程】公安机关以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其家属首先委托了攸县当地的一位法律工作者协助辩护。2013年元月份案件移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聘请的法律工作者无权查阅案卷、无权出庭参与庭审等各方面因素,被告人谭某的岳母通过多人介绍到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找到董清华律师,请求担任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件的一审辩护人。董清华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案情,提出可以谭某涉嫌伤害罪(致死)寻找突破,并尽力赔偿受害人家属以得到对方的谅解,请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清华律师接受案件后通过查阅案件、会见被告人、走访当地并对被告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等、多次积极和受害人的律师沟通但未果,最终形成了辩护意见并和主审法官进行庭前交换意见。通过董清华律师和主审法官的多次努力调解,没有促成受害人和被告人家属的民事和解和刑事谅解协议,最终只好依法进行审理并判决!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从判决结果看还是比较成功的,被告人家属也特别满意,知道判决结果后特地给董律师打来电话表示感谢并表示不会上诉。总的来讲本案一审法院尊重案件客观事实,综合分析,做出了比较人性化的判决。董清华律师唯一遗憾之处在于辩护为故意伤害罪(致死)没有成功,对此董律师认为法院的观点也没有错的,律师的观点也是可取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实践中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致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形,所以只好考虑有死亡的后果一般情况下就定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予以适当从轻处理。我想这就是法官解决这类疑难案件的初衷所在,难为法官们了!特代表被告人的家属们致意!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的主要理由:

1、被告人使用了直行看刀凶器,系致命凶器,并砍击的部位是头部这容易致人死地的部位且造成死亡的后果;

2、采纳辩护人的观点有:有自首和坦白的情节、受害人有过错的情节、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等。

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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