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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走私数量辩护成功,扣减犯罪数量20余吨获轻判

案情简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指控,某公司经理被告人L某、业务员K某明知上述物品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接受P某的委托,并指使他人制作虚假单据以伪造品名方式进行报关,进口上述已发生交联的硫化橡胶两票,共计约100吨。

办案思路及心得

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关法律,多次会见当事人, 李常永律师制定如下辩护方案:

一、据以定案的《鉴别报告》、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存在若干重大瑕疵,请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并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留有余地。具体表现在:《鉴别报告》不能保证样品信息的真实性。《鉴别报告》不能保证鉴定对象与送检样品的一致性。《鉴别报告》没有关于检材保管、提取、送检环节的笔录和清单。《鉴别报告》未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鉴别报告》未注明谁是“鉴定人”,未附有证明“鉴定人”具备法定资质的证明文件。

二、《起诉书》关于L某走私固体废物的数量认定有误,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的第一批25吨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25吨货物不应计入走私数量。

三、作为单位犯罪,L某所在的公司起到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在单位犯罪内部,L某起到的亦是次要作用。 四、L某的其他量刑情节:坦白;主观恶性不是很深,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L某系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悔罪态度好;初犯、偶犯,此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

裁判结果

在庭审中,被告人L某的辩护人提出,据以定案的鉴别报告存在瑕疵,不能保证样品信息真实性,送检样品与鉴定对象的一致性,未标明鉴定人并附鉴定人法定资质的证明等,提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鉴别报告在形式上确实存在一些瑕疵,侦查机关就检材的提取等问题出具了相应的说明予以补正。 关于走私固体废物的数量问题,L某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票25吨是固体废物的证据不足,不应计入走私固体废物的数量。……

经查,本案争议的第一票25吨货物在通关后由P某销往河北省,该批货物没有被查获。……

在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第一票货物属于固体废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与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走私固体废物的重量变更为73吨。 被告人L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共同犯罪中排列顺序靠前,但最终判决结果为共同犯罪中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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