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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已签交通赔偿协议,事后恶意追加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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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人们的生活中,私家车已经成为愈加普遍的代步工具。但是由于道路交通状况的复杂性,行驶过程中难免发生交通事故,为了便捷,事故后很多人都会选择双方协议处理。但有时,伤者已签交通赔偿协议,事后恶意追加赔偿,对于车主来说都很头疼,到底应该怎么办?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伤者已签交通赔偿协议,事后恶意追加赔偿是否可以?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并签订赔偿协议,而后一方当事人又反悔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那么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当事人到底能否反悔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一、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遵守、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履行。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比较复杂的纠纷形式,涉及众多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专业性的知识,一般公民难以全面获取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己权利时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特别是一些事故发生后急需求助的受害者,由于经济上依赖于赔偿义务的经济赔偿,为应付眼前的发生的医疗费等,出于权宜之策考虑极易陷入对方的“协议陷井”,如果一味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赔偿,从法理上讲实属显失公平。面对如此利益严重失衡的现象,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协议内容情况,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上述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

综上所述,如果事故双方签订的交通赔偿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伤者已签交通赔偿协议,事后恶意追加赔偿,法律是不支持此种行为的。因此,当车主遇到这种情况时,也不用过分担忧,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黑龙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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