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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李红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胡武平诉被告李洪升、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胡武平的委托代理人王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红升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武平诉称:2012年11月3日,李红升驾驶车牌号为京E06799的车辆与我驾驶的车牌号为京N1B367的车辆在北京市通州区朝阳路相撞,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李红升应该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我修理车辆花费52350元,并多次与李红升沟通赔偿事宜,但李红升始终拒绝支付我修理车辆费用,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未承担赔偿责任。现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李红升赔偿我车辆修理费50917元、租车费3000元、车辆损失8000元,以上共计61917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该案起因是,自然人李红升驾驶一辆面包车违章行驶,与原告所驾驶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查验,认定李红升为全责。李红升为来京务工人员,用面包车为人送货谋生。他所驾驶车辆仅交纳强制险,未上其它商保险,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原告修车支出5万余元,多次与被告李红升协商,李红升以家庭困难为由,拒不赔偿。最后,原告将其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强制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2000元赔偿责任,李红升赔偿剩余四万九千余元。

该案虽然简单,但如采用何种方法才能最大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是需要商榷的。

一种方法是只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2000元。因李红升没有赔偿能力,而放弃对其诉讼。这种方法是,时间快,保险公司会积极应诉,早日结案。

一种方法是将保险公司和李红升一起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但2000元赔偿责任,李红升承担剩余约5万元赔偿责任。这种方法面临时间拖延的风险。因为在后期李红升已不接电话。如果李红升不应诉,很可能导致起诉书要公告、判决书要公告、执行要公告。每次公告时间2个月,这样算下来这个案子结案至少需要9个月,但最终结果还是保险公司的2000元赔偿。

采用第二种方法,诉讼费也很可能由原告承担。因为,届时判决书极难得到执行。最终原告选择了将李红升和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判决结果如上述判决,原告除收到保险公司赔偿的2000元外,最终实际承担了1348元诉讼费、三次公告费用780元和律师费。当然,原告因此获得了对李红升将来的执行权,一旦李红升有了财产,原告将获得全部赔偿。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胡武平车辆(车牌号:京N1B367)修理费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李红升赔偿原告胡武平车辆(车牌号:京N1B367)修理费人民币四万八千九百一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胡武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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