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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法院解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

一、必须经法院解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

没有任何一种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必须要经过法院才能解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实体上特别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

二、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一)延期交付房屋。

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三)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四)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五)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六)房子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联建或其他经济纠纷。

(七)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八)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来。

因不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按揭贷款的。

(九)在建工程转让。

开发商欲转让在建工程,应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退房。

一般只有在开发商不同意的情况下,作为业主来讲,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性的和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了,如果商品房没有问题,即使是法院,也不可能强行支持业主提出来的解除合同的诉求。任何情况下解除书面合同,可以选择的方法都是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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