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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双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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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为保险期间一定要双方都出具各自的身份证件才行,这样才会让彼此放心,最终促成租赁关系的建立。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房屋租赁双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下面律图小编就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屋租赁双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1)、(2)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2、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3)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二、办理房屋租赁证的具体操作程序:

(1)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将《房屋租赁合同》逐条进行填写,双方签定盖章后,送交申请单位;

(3)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评估;

(4)发给《房屋租赁证》;

(5)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

三、租房合同到期怎么办

一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有3种情形: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签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定租赁合同。所以租户若想续租,应当提前签好合同,否则就趁早寻找新房屋,免得到时无处安置。

(二)出租人在合同到期后收回出租房屋。

合同到期后,原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如果没有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那么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果延长了租赁期限,租户应当支付搬出前对该房屋的逾期使用费。

(三)续租。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期满后,如果租户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没提出异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依据原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

关于房屋租赁双方需要提供怎样的材料,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各位可以适当的了解。而要是租房合同到期的话,那么此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该如何处理,若能够协商一致的话,则可以续签租房合同

延伸阅读:

租房子不签合同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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