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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一、代位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二、代位权行使期限

《民法典》没有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期限作明确的规定,只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有人认为,在债权债务期限届满之前,即使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亦不能行使代位权。这种观点是对代位权的性质和的片面理解,其存在错误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就是对债权的担保,也就是说自债权债务形成之日,债务人就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其目的就是为了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

2、从代位权的内容来看,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以外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代位行使。

3、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任何财产的减少,都有可能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无论其债权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应均可行使代位权。

4、如果人为地限制代位权只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期限届满之后行使,那么这就给债务人隐匿、转移或放弃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从根本上也违背了代位权的性质和设立代位权的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主体适当,应当是债权人本人。其次,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范围也应当是保全债权所必需的。对于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期限,国家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具体时间。但是,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既然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就不应过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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