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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让与担保效力有吗?

一、一般让与担保效力有吗?

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效,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让与担保合同要载明的内容有哪些?

1、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及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

4、担保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方法;

5、担保物返还请求权和处分方式;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让与担保的特点有哪些?

1、让与担保合同成立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提供的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而抵押、留置、质权合同设立后,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仍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名下,仍为原所有人所有。关键的区分点在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

2、虽然让与担保标的物过户在债权人的名下,但在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无权将该标的物进行处分。而抵押成立后,抵押人却可以在债务履行之前对抵押的标的物有部分的处分权,如可以将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再次抵押,还可以将标的物(如房屋)进行出租等。

3、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权利均可成为让与担保标的物。而抵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和不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和权利;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因此,能够担当让与担保标的物的范围比设立抵押、留置、质权的标的物要广泛得多。

4、让与担保的债权人要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将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并且与债务人办理过户手续,将所有权转移至债务人名下,还原到让与担保标的物原来的状态。而抵押物本来在抵押设立时就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基于抵押享有的抵押权消灭,抵押物上的权利负担也随之消失,不存在返还标的物的问题;在质权和留置权中,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只是依法律规定合法的占有标的物,也不发生所有权转移问题,只是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将标的物的合法占有权返还给债务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让与担保也是属于担保的一种方式,但是属于非典型的担保,只要担保合同成立时,那么担保物就会发生变化,而对于典型的担保,对于担保物是不会发生变化的,但只要双方协商好,那么让与担保就会产生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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