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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怎样的

一、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则

(一)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合同法整个领域,是合同法的宗旨和价值判断的集中体现。当然,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也应当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里主要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1.契约自由原则。此原则为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最突出的体现。这一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自由而不受外部非法干预地进行协商,确定当事人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的状态。这是使当事人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约束的前提。市场经济的合同法奉行契约自由,在对利益的追求中,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往往按照自己的利益期待制订具体的内容。无名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必将会越来越多。契约自由原则既要求,只要当事人自由创造的合同种类与内容,不违反公共秩序,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又要求合同本身要具有法律的拘束力,裁判机关应当将双方合意所形成的合同作为处理无名合同的依据之一。2.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公序良俗,包括“公序”与“良俗”两个部分,其中“公序”也就是公共秩序,是一种由法律规则、原则和相关制度所组成的“规范秩序”;而“良俗”也就是善良风俗,是指某一特定社会在特定时期所尊重的最基本的伦理要求。公序良俗是对无名合同的具体约定是否有效的检验标准之一,当事人之间的任何约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否则即为无效约定。公序良俗原则是无名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本文开始部分所举的事例事实上也涉及到了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自古以来,人们都认为人们之间的感情,尤其是男女之爱是神圣的,但是租友协议出现后,竟可以通过这一纸协议(有的连书面的协议也没有)租个男(女)朋友回家,这一现象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本文认为,应该综合考虑。公序良俗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同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其具体所指受文化、宗教、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而千差万别。租友协议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的普遍认识和通行的社会风俗。同时,对于公序良俗这一原则的运用必须持严格的态度。如果允许任意援用,当事人的正当自由不免成为司法者道德观念的牺牲品。

(二)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本文认为无名合同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首先,契约自由,当事人自主约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都应当作为处理无名合同的首要依据。其次,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民法总则及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应作为处理无名合同纠纷的依据,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位阶原则,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应当优于民法总则规定适用。再次,根据无名合同的类型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具体的法律规则。

1、纯粹无名合同。其法律适用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在纯粹无名合同,除适用法律行为及契约通则外,具体的就各契约之经济的目的及当事人之意思,类推适用关于其类似之有名契约之规定”。也就是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之外,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

2、合同联立。单纯外观结合的合同联立,因其各部分法律适用并不对其他部分产生任何影响,故各合同分别适用法律关于各自有名合同的规定。而对于相互依存的合同联立,因各部分的效力具有牵连关系,在分别适用各自有名合同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对各部分合同的效力以及相互影响进行分析,被依存合同效力出现瑕疵时,依存合同也应共其命运。

3、混合合同。作为最重要的无名合同类型,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存在着三种方法,分别是:吸收主义、结合主义以及类推适用主义。

(1)吸收主义,该主张认为可以将混合合同区分为主要和非主要两个部分,主要部分吸收非主要部分,适用法律关于主要部分有名合同的规定。该方法看似简单便利,只需区分合同中的主要部分与非主要部分即可,但并非所有混合合同都能或都容易区分主次,而且何为主要部分,裁判者与当事人,当事人之间意见也未必完全统一。这一方法在现实中很难进行。

(2)结合主义,该方法主张分解混合合同的内容,使其各部分分别适用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系统地发现混合合同的法律效果。该方法的优点在于相对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考虑到了混合合同中各有名合同部分的独立价值。但是,不同有名合同的作用与价值或许并不一样,结合主义的方法会导致混合合同的法律效果无法统一。

(3)类推主义,该方法已被我国立法所接受,是指在处理混合合同时,法院应该比照最相类似合同的法律或立法意图、法理精神,对案件作出裁判。相比较而言,类推主义较好地解决了混合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有利于保证法的稳定性;有明确类推的对象,有利于预防裁判案件的任意性;可操作性强,有利于明确具体的解决问题,需要强调的是,类推必须把握混合合同的基本要件和本质特征,并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无名合同的概念与类型

1、无名合同的概念

如前文所述,合同可以区分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其中有名合同,也称之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名称,并对其设有规范的合同。广义上讲,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有名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表明法律没有规定,仅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单独规定的合同,即便是已经被赋予了特定的名称及规范,也只能归属于无名合同与之相对应的无名合同。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说:“非典型契约……为民法一面采契约自由原则,一面又列典型契约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指导下,我们日常生活中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无名合同,随之而来的关于无名合同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所自由创造的合同种类与内容,不违反公共秩序,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法律就应当给予相应的保护。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已是事实,但具体而言,无名合同包括哪些类型呢?对于不同的类型其保护的方法是否一样?这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2、无名合同的类型

无名合同的分类国内学者意见不一,最通常的做法是以合同的内容为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最具典型代表性的分类,是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的分类方法和王泽鉴先生的分类方法。前者将无名合同分为三种类型:纯粹的无名契约、准混合契约和混合契约。后者也将无名合同分为三类:纯粹非典型契约、契约联立和混合契约。两位学者的分类,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将合同联立归于无名合同。根据对无名合同的理解,关于此点,本文赞成王泽鉴先生的看法,合同联立虽由两个以上的合同结合而成,且各部分保留其自身个性,但毕竟已经形成了一个合同,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结合,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种合同,故其应划为无名合同。鉴于此,本文将无名合同划分为纯粹无名合同合同联立和混合合同三类。

1.纯粹无名合同,指合同内容法律全无规定,不符合任何有名合同要件的合同。如广告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的合同、表演合同,即属此类。

2.合同联立,指两个以上的合同不失其个性而相结合所形成的合同。一种情况是单纯外观的结合,另一种情况是数个合同的结合具有一定的依存关系。

3.混合合同,是由数个合同的部分所构成的合同,混合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通常认为混合合同又包括四种类型:

(1)有名合同附加其他合同的给付;

(2)类型结合合同,例如A与B订立膳宿合同(包含三餐的租房合同),由A交付房间,供应三餐,B每月支付费用,则A所负的义务分别属于租赁、买卖合同的构成部分;

(3)双种有名合同,例如A与B签订合同,约定由A提供住房给B居住,B供应A的三餐。在此合同中,A的给付属于出租合同,B的给付属于买卖合同;

(4)狭义混合合同,也称之为类型融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A将价值一万元的电脑以两千元的价格出售给B,此时,A的给付同时属于赠予买卖合同

综上所诉,无名合同归根结底也属于合同,因此首先要注意合同所要注意的事项。同时无名合同还具有其特殊的性质,因此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希望遇到此类情况的朋友一定要事先查询专业资料并做好咨询工作,也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延伸阅读:

什么是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有哪些类型?

哪些属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的规则有哪些?与无名合同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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