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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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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怎样的合同,在成立生效之后,也是有可能出现解除的情况,而不管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来解除合同,还是提前解除合同,此时都有产生一定的后果。那到底合同解除的后果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合同解除的后果有哪些

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还不能自动解除,不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即合同解除,要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虽然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都使合同消灭,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1)附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仅基于当事人约定发生,也基于法律规定发生。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解除,仅具备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对于将来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仅对于将来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债务相互抵销是什么意思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比如,乙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应支付给甲10万元人民币货款,与此同时甲也欠乙10万元人民币,并已到清偿日期,此时,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偿还甲的10万元债务,甲也不必偿还欠乙的10万元债务。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债务相互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二)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须均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三)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的作用;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在各债权人间平均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要是合同解除了的话,那么此时当事人之间之前的一些权利义务就会随之消灭,但与此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权利、义务,就包括合同解除之后,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等等。要是你对合同解除的后果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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