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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工坠亡后的法律赔偿责任

一、 坠亡员工与空调销售店存在劳动关系。由于事发在工作过程中,故该伤亡事故应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死亡赔偿项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1)双方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店方为该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该赔偿责任由社保基金来赔付。

(2)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店方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则该赔偿责任应该有店方(用人单位方)来承担。

具体维权步骤: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区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俗称“劳动局”)申报工伤---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亡赔偿金。

二、与店方没有劳动关系,安装方与店方为承揽关系。

(1)安装方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赔偿责任与上述第一种情形一致。在此不再累述。

(2)安装方没有营业执照,但具有空调安装资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责任主体为安装方(雇主),店方无效承担赔偿责任。坠亡员工与安装方(雇主)系雇佣关系。雇主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安装方不具有安装资质,则店方(作为发包方)应于安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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