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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答辩状的内容有什么

一、运输合同纠纷答辩状的内容有什么

答辩人:某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因原告某诉被告某某、被告某某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第一,本案中答辩人并未雇佣原告运输电动车,双方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贵院应当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本案中两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某某向答辩人购买电动车,且双方采取的是“即时清结”的买卖方式,根据《民法典》,“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当答辩人收到被告某某货款、答辩人将电动车在公司内交付被告钱某某后,标的物的风险即由被告某某承担。本案中被告某某雇佣了原告承运货物,原告据以起诉的证据《货物运输协议书》也非答辩人与原告签订。

答辩人调查,签署协议书的“某某”系货运单位人员,且经某某辨认,协议书上“某某”也非其本人签名。故原告认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于法无据。况且原告认为与被告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认为与答辩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而又诉请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此本身就混淆了法律关系,两者不能竞合,更不符合可以承担连带责任的要件。

第二,答辩人在配合原告、被告某某在装车时已尽安全义务,且本案并非装运电动车不当引起火灾。

1,在东某地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明确指出:“火灾起火部位在放置16辆电动车的车厢右前部,具体原因不明”。但该认定并非指明是答辩人装载电动车原因引起,其认定更没有排除是否驾驶车辆不当的原因或随车人员吸烟的原因或其他可能产生的多种原因,据此原告认为系答辩人“在装车时未尽安全义务”无事实依据。

2,在某地消防大队的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起火的原因是由于装运电动车造成的。答辩人电动车都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答辩人生产的电动车在江苏省任何区域均能依法领取牌照,且电动车本身不可能发生自燃(原告也称从未遇到过)。在答辩人经营的这么多年中,也没有发生过电动车自燃事件。本案中不管是从事故现场的勘查笔录,还是火灾原因认定书等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火灾原因是由于装运电动车不当引起火灾的,况且装运车辆时由原被告、货运部等共同完成。

因此,答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合同纠纷管辖有哪些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管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为在合同当中所提及的交易地点,合同中未做规定的以实际的交易地点为准。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管辖有如果是因为合同纠纷而进行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当地法院进行处理。加工承揽合同一般有加工地当地法院进行处理。同时财产租赁合同一般也是由租赁使用地点当地法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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