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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是否要审查合同效力?

一、合同纠纷是否要审查合同效力?

合同纠纷已经起诉到法院了的,法院在审理当中涉及到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效力是一种必须的程序,只有经过审查合同的效力后,才可以就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对于那些并没有起诉到法院的合同纠纷,法院并不会主动去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首先确定了双方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什么、处于何种状态,才能确定各自权利的性质、形态或范围,进而才能进行对究竟是否应当给付、如何给付得出正确的结论。否则,跳过了必要的审理基础,不仅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抗辩权利,也会导致案件的审理思路紊乱,基本事实不清。

二、侵权纠纷需要审查合同的效力吗?

侵权纠纷不需要审查合同的效力,只要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可。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不过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是实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举证证明,其次要实习举证责任倒置,即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推定过错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构成则只须具备前三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不必具备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的要件。

1、违法行为

关于行为的违法性,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行为方式。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样态:第一种是自己的行为。自己的行为是直接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违法行为样态。行为人自己实施行为,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即直接责任。第二种是自己监护、隶属、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这是间接行为,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称为替代责任。第三种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对于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应妥善处置,管理不当,物件致辞人损害,虽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为,却为间接行为。此种间接行为,亦构成特殊侵权责任,行为人应为自己的物件管理不当行为承担其责任。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客观后果的要件,这是产生赔偿责任的基础。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损害事实,二是财产损害事实,三是精神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事实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侵害自然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

财产损害事实,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事实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是无需证明,只需推定。

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场合,也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使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是:第一,分清行为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第二区分行为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盖然性)联系。第三,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辞的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行为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加害人实施这种行为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行为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要件是一个主观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客观表现。

主观过错分别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结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过失,都是受害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由之一,它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劳务合同,建筑施工合同等等,只有在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时候,法院才必须要审查合同效力,如果没有起诉到法院的,就不用审查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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