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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取租赁违约金发票需要开吗?

一、个人收取租赁违约金发票需要开吗?

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未开始实际使用房屋就违约,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

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上述违约金属于价外收费。

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出租人应当就上述违约金向承租人开具营业税发票。

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房屋租赁违约金不能确定一个明确数额的限额,只能在个案中根据对方的损失大小,并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因素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二、违约金是否可以开具发票有以下两种情况:

1.合同履行前违约:由于没有发生经营行为,故不需要开具发票。

2.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价外费用,一般情况下可以与合同金额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因此可以与合同金额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对方,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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