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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是如何规定的?

一、财产清查是如何规定的?

(1)产生原因

(一)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

1、在收发财产物资时,由于计量、检验不准确而发生品种、数量或质量上的差错;

2、账务处理中出现漏记、重记、错记或计算上的错误;

3、财产物资在保管过程中发生自然损耗;

4、未达账项;

5、由于管理不善、工作人员失职,以及不法分子的营私舞弊、贪污失职;

6、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财产物资毁损。

(二)适当运用财产清查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1、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量,确定实有数量与账面数量之间的差异,查明原因和责任,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差异,改进工作,从而保证账实相符,提高会计资料的准确性;

2、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是否良好,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霉烂、变质、损失浪费,或者被非法挪用、贪污盗窃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管理,切实保障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3、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库存和使用情况,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利用各项财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2)分类

财产清查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被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的时间,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一)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对属于本单位或存放在本单位的全部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通常主要有:年终决算之前;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企业股份制改制前;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二)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与核对。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内容(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现金应每日清点一次,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至两次,各项存货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贵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三)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四)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

(1)更换出纳员时,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所进行的清查;

(2)更换仓库保管员时,对其所保管的财产进行清查;

(3)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时所进行的清查等;其目的在于查明情况、分清责任。

综上所述,在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配、遗嘱分配等问题时,都会涉及到与财产有关的分配问题,那么财产的清算就相当的重要了,因为财产不那么明了、存在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那么就需要相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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