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写明由哪些公司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内容);
5、合并各方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6、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初始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实物或者货币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程序,并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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