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二)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三)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五)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六)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1)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4)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5)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6)含有民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7)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8)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八)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九)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十)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不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登记规定的企业对该企业的名称申请登记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不能通过该企业名称的登记,必须满足所有的登记规定的条例才能够顺利的通过审核,成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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