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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一)合同救济

1、合同救济是基础

合同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合同只能发生在特定人之间,且原则上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将债权纳入《民法典》保护范围,这就更应充分尊重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当债权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直接请求相对人承担合同责任,便无需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去寻求《民法典》的保护。另外, 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损失后,便不能再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对于债务人的损失,其可向第三人追偿,使第三人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任。

2、赋予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其本质目的是对债权予以保护。撤销权的对象是债务人, 只有当债务人做出有损债权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从对债权的保护目的出发,当第三人侵害 债权时,债权人除了可以要求相对人承担实际履行或违约责任外,若该行为可能撤销,亦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38、539条的规定,由债权人向侵害其债权第三人主张撤销其侵害债权的行为。

(二)侵权损害赔偿

1、赔偿基础

出现债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等合同责任不能充分救济的情况,应当适用《民法典》。对此,需要确定侵权损害 赔偿的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一向坚持损害填平原则,因此第三人应当赔偿的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可能包括精神损害。财产损害理论上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为履行 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对于上述损失,侵权人是否都应赔偿、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将在下文着重论述。

2、赔偿范围

对于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对于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民 法典》第118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至第8条的规定来认定其是否成立,并根据第10条中规定的因素来确定赔偿范围。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主体要件指的是侵害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其他人。这里所称的“第三人”是与债权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债的交集”的民事主体,是真正的债的关系以外的人。因其主体特征如果与一般侵权的民事主体相混淆,则会造成概念上的混乱。而通过重点强调此处构成要件中的“第三人”在制度中的定位,可以有效防止侵权主体的随意扩张,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并且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观要件

基于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宜将“债权”作为一般法益而保护之,因此,须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方法加害于债权人者,始负赔偿责任。

第三人有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的故意。所谓故意,指行为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并且意欲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仅是为自己的利益而非以加害他人为目的,那么此行为与现代商业社会中的“善良风俗”也并无抵触,相反应该成为这个“效率至上、崇尚竞争”的社会所鼓励的行为。

于此同时,因为债权相对来说缺乏公示性,第三人一般并不知道债权的存在,所以,如果过失也可成立侵害债权得主观要件,反而会限制行为人的活动自由,妨碍自由竞争的开展。

(三)损害要件

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现实损害为要件。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受有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若绝无损害亦无赔偿之可言。

第三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之后,可能需要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也有可能第三人需要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也有可能第三人和债务人分别承担责任。甚者,第三人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依法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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