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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一、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对公司名称有什么要求?

第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名称

第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过了,我国的法律制度要求企业名称必须使用汉字,不能有其他的字母,注册公司时,要做的第1件事情就是对公司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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