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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高空坠物砸伤施工方有责任吗?

在工地高空坠物砸伤施工方有责任吗?

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 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高空坠物致物损害应该由主要责任方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条是对于物件致害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住土地上,其空间用于居住、生产或者存放物品的设施,如住宅、写字楼、车间、仓库等。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建筑物以外的某些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城墙、堤坝等。其搁置物、悬挂物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悬挂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本条规定了三个侵权责任主体:一是所有人。指对建筑物等设施拥有所有权的人。二是管理人。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三是使用人。指因租凭、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本条采用过那个的错推定原则。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为建筑物等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首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应当对损害进行赔偿,但是他们仍然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除责任

工地高空坠物导致的损害,与发生案件的工地,即建筑物所在地所有者有着关系。但在法律实践中并不意味着建筑物所有者负主要或全部法律责任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都可能涉及侵权责任,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能明确侵权责任人的,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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