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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侵害名誉权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自然人依法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的民主权利,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比如,某人实名举报某地工商局局长收受贿赂。

2、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享有法定的豁免权,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据职权对自己单位的干部职工做出的工作评价属于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也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如果超出工作范畴本身,涉及对干部职工人格的侮辱诽镑性评价,不在此限。

4、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如果新闻媒体报道情况基本属实,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引导正当价值取向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5、履行法律或道德义务的行为,比如,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向与当事人居住在同一小区的公民了解相关情况时,当事人的邻居义愤填膺地批评一方作风不好,一般不宜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行为

二、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综上所述,名誉权是公民及企业的正当权利,一旦被认定侵犯,受害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是新闻媒体监督、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建议或者公民履行法律道德行为的,不能认定是名誉权侵权,这些都是免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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