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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有哪些内容

在传统里,妇女一直是被歧视的对象,认为妇女们就应该三从四德,即使到了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风气也一直存在,使得妇女不管是在家里还是到社会中工作,也饱受歧视的困扰。不过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也都逐渐意识到妇女同志的重要性以及妇女同志的过人之处。不过妇女同志一直以来都是被人视为弱小的对象。所以就有了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有哪些内容

《劳动法》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童工的出现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家里的经济困难,孩子们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起初的女性出门工作大多也是因为想帮家里减轻一些负担,所以就有了女职工和童工,虽说现如今性别歧视和童工已经很少出现,但是有部分地方还是有地方存在这样的情况。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里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让人们意识到女职工未成年工也是需要所有人尊重和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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