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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行为犯吗?

(一)收买拐卖的妇女是属于行为犯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二)与本罪转化罪或者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1)收买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另外对收买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按照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伤害罪和(或)侮辱罪数罪并罚。

(三)本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1)收买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收买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所以当事人如果是收买拐卖的妇女,那肯定是属于行为犯的,只要是当事人作出了收买这个行为,而且他收买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或者是被拐卖的儿童,那么他就已经构成了收买拐卖的妇女或者儿童罪,但是如果当事人他的犯罪情节是比较轻微的,那么是可以对他从轻处罚的,不过他肯定是属于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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