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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管的财产被侵权怎么办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每个人自己的财产肯定都是有个人直接保管的,就算因为一些暂时的原因交给第三方机构,也是非常正规合法的手续。所以只有未成年人的财产是比较特殊的,因为需要交给监护人来保管。可实际上监护人也并没有权利擅自侵害属于未成年人个人的财产。那么,未成年人保管的财产被侵权怎么办?

一、未成年人保管的财产被侵权怎么办?

未成年人是由其监护人教导,若其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从道德上来说还是从法律上来说,父母都对其未成年子女具有监管义务。基于此,很多国家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上都将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或是赔偿主体,一方面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弥补未成年人财产能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能督促监护人更好的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监管,提升监护人的责任感。就目前来说,我国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主体是其监护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可知,监护人无论过错与否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尽到监管义务的可以减轻责任。学界通说认为这是一种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不加以区分的建立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制度并非一个合理的选择。

第一,对监护人来说不公平。虽说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天职,但孩子的成长、性格的养成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造成未成年人侵权的诱因也是来自多方面的,父母的监管不力可能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但并非全部。同时,孩子有自己的空间,有自己的活动,父母不可能时时刻刻都在孩子身边,对于什么是尽到监护责任应当进一步进行解释,并非笼统的进行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

第二、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味的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可能会造成监护人为了避免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限制未成年人外出活动等现象,这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同时,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监护人都是其父母,那么在父母缺位或是缺乏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人可能不愿意承担风险从而拒绝充当监护人的角色,这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健康成长。笔者认为,监护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较为合理,让监护人自己举证证明其尽到监管义务,这种既不过分严格又不过分宽松的形式,更具有合理性。

二、财产侵权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2、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也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3、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是两种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两种法律关系经常并存于同一纠纷案件之中。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保管的财产被侵权应该由其监护人来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但由于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和自己的监护人之间的这种特殊的关系,所以未成年人要求自己的监护人承担对财产侵权的法律责任的这种案例还非常的少,不过监护人一定要始终都有一个概念,就是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应该使用在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生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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